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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对于仲裁究竟包含着哪些价值,现有专家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大致有:1、公平、效率、便利;2、公正、效率;3、公正、效率、效益;4、自治、效益、公正;5、较强的意思自治性、较大的独立公正性、较高的专业权威性、较好的经济效益性等。其实这些表述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归结起来,公正和效益仍是仲裁最核心的两种价值。 下面从仲裁程序和裁决书制作两个方面谈谈公正与效益统一的问题。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仲裁程序、裁决书、公正、效益
[论文正文]:
  一、仲裁程序问题

  (一)程序公正的要点??效益

  人们常认为选择仲裁的首要因素是“效益”,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治。自治性是仲裁区分于诉讼的最大特点。诉讼可以说完全是以法院和法官为中心的。而仲裁当中,当事人是仲裁的中心。仲裁基本上是围绕当事人进行的。仲裁进行的自治,是从仲裁本身来保证效益价值的实现,仲裁庭可以较快作出裁决,并能立即发生效力,实现效益价值。

  2、效率。仲裁较之诉讼在效率上有更高的追求。仲裁效率第一就是快捷。相较于法院的积案如山、长年累诉,仲裁一般都能在当事人期望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仲裁的一般不公开审理也避免了一些程序上的延误,实现仲裁的快捷。

  3、费用低廉,机会成本小。诉讼是社会争议解决的最后防线,但是仲裁,却没有诉讼那样大的机会成本。仲裁如前所述,是自治的,也多是个案的,追求个案的公正,个案的高效率。因此,在个案中,仲裁员有比法官大得多的自由裁量权。

  (二)程序公正的“度”??严格遵循程序规定

  仲裁的一裁终局、对仲裁员的依赖等,使得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特别重要。比较于诉讼的上诉、再审等审级上对实体公正的保证,仲裁的高效率很多时候可能是以案件实体公正的丧失为代价。很浅显的一个原因,有些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发现清楚,并公正地分配其纠纷利益。这种情况下,为了效益,当事人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一般以程序上的公正为已足。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强调仲裁高效便捷的特色,强调以“一裁终局”求得高效便捷的解决,这当然是正确的判断。但是这两种强调,都应该掌握一个“度”,片面、过分地强调到逾越了某个应有的“度”,则任何正确的判断就会转变成它自身的反面。解决实体争议上的公正,总归是当事人接受裁决的基础,过分的偏离地强调程序公正必然导致当事人对仲裁模式信心的丧失,仲裁制度的淘汰。因此,既然仲裁价值取向中的公正更多的是“程序公正”,严格遵循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和制度就是最基本的保证程序公正的“度”的问题。

  (三)如何做到仲裁程序“公正”??关于审理策略的几个问题

  在严格遵循仲裁法个仲裁规则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如何加快案件审结的速度和提高质量,我的体会是:

  1、坚持审理策略的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讲究方法而不唯方法,反对经验主义。案件审理的方法策略和技能对于合法、及时的审理和解决纠纷的手段作用是十分明显和重要的。任何轻视和无视的观点都是无知的。然而,方法论也仅在于起到促进纠纷解决的条件作用,而不可能取代或弥补我们的法律意识和知识结构,因此,讲究审理策略和方法最终还需要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和相关的知识。

  二是,坚持规范化和合法化相结合。即是说,在案件审理中,讲究方法策略不能不顾法律,不顾仲裁行为的规范性。只讲方法策略,不注重法律和规则,则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可能损害仲裁制度本身。方法策略只是完善和落实仲裁现范化的手段,是实现仲裁合法化的举措。因此,两相冲突时,不可因策略性损害法律的尊严。

  2、坚持仲裁庭的主导作用(权威艺术)。

  这主要指仲裁庭运用仲裁权,正确处理与诉讼参与人的关系。权威,是特殊主体借助权力地位在下属或群体之中形成的信任和服从的影响力。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其权力主要来源于当事人的认同(自治决定),而且这种认同一经作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这就使其带有了国家权力的某些特征,譬如生效的裁决书与法院的判决书一样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依据。因此,当事人认同是仲裁机关和仲裁人员权威构成的前提和基础。但是,能否做到权与威相统一,权威与艺术相一致,关键在于运用权威艺术的自觉性和良好意识。

  权威艺术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一是良好的心理品质。这些心理品质包括:无私与无畏,不骄与不躁,有情与有义,谨慎与刚劲,深思与深省,敏捷与自控等。二是案件审理能力。在主持审理中,要把握语言准确和节奏。运筹与调理的节奏与力度,做到举止沉稳与适度。

  3、注重审理语言艺术。

  这里所谓语言艺术特指仲裁员在审理活动中运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和体表语言的方式、方法、技巧和策略的总称。其特点:

  (1)规范性。审理案件的用语按照审理目的和实际需要选择规范性语言。具体说,要做到:语辞规范,语法规范,语句单一,阶段规范等。

  (2)公正性。语言是人们沟通感情,交换信息的工具,而仲裁过程中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仲裁员在运用语言手段时,应当使双方当事人感到一视同仁,才能树立仲裁公正的形象。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个别仲裁员不自觉地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提问和发表意见等,使其语言表达失去公正性,自然难以达到"搁平拣顺"的效果,还会极大地损害仲裁庭形象。

  (3)严肃性。尽管仲裁基于当事人的高度意思自治,但绝不等于仲裁员说话时可以有气无力、拖泥带水、随随便便。相反,从有效解决案件需要出发,从维护仲裁权威考虑,仲裁员从其仪表到言辞都应当庄重和严肃。

  4、掌握当事人的心理艺术。有以下主要内容:

  (1)强制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指社会成员因生活环境或社会角色的急剧改变,为适应新环境或新角色,而对个体生活习惯,行为准则和价值观的重大调整。再社会化有两种基本方式:

  一是主动的再社会化,即个体依靠自觉地行为和心理感应完成的;

  二是强制再社会化,即个体被动地接收外力后实现的再社会化。这就是说,仲裁的过程可以注意运用强制当事人再社会化的心理现象和规律。当事人来自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他们的社会角色和个人经验与当事人诉讼地位或诉讼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同。虽然涉足民事法律领域,却不能把握民事法律规范的涵义,从而固执己见。为了有效的审理仲裁案件,我们可以运用仲裁具有的相对强制力向当事人宣传民事法律意识和法制秩序观念,促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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