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文对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内容的分析和探讨,笔者认为,对我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的界定,应当以“适度的司法审查”为标准,具体讲:第一,应当在统一对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司法审查的事由;第二,对实体问题的审查,应限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第三,对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应为: (1)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协议失效的;(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3)仲裁庭没有充分行使管辖权,没有解决当事人交付其解决的所有争议的;(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5) 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6) 裁决的事项属于不可仲裁性事项;(7)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只有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划定一个合理的范围,才既可以保障仲裁的经济性,又可以保障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权威性以及稳定性,有效地促进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书目]
1. 陈桂明著:《仲裁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3. [英]施密托夫著、赵秀文译:《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4. 赵健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 乔欣著:《仲裁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 宋朝武著:《中国仲裁制度:问题与对策》,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7. 韩健著:《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 张建华著:《仲裁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3月版
9. 谢怀拭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0. 徐昕绎:《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1. [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著,罗结珍绎:《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2. 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13. 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
1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师,民事诉讼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商事仲裁法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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