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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戏剧作品论表演者权
www.110.com 2010-07-09 14:07

 [摘要]表演一般发生在艺术领域,主要是指在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录音、录像中的表演。,也就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究竟是还是著作权,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多将表演者权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畴,而英美法系的著作权法则因为没有邻接权制度,而将表演与作品、录音、录像以版权进行一体的保护,故表演者权被纳入版权(著作权)体系。而且,戏剧作品的概念,即戏剧作品究竟是什么,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也是模糊的。如果将表演者权与戏剧作品结合起来进行思考,也许能使我们对这两个概念有更深的了解。

  一、戏剧

  在人类戏剧发展史上,曾经有许多艺术家、理论家试图给戏剧下定义,众说纷纭, 但比较得到认同的是美国现代戏剧批评家汉密尔顿(clayton Hamilyton)给戏剧所下的定义。 他认为“戏剧是由演员在舞台上,以客观的动作,以情感而非理智的力量,当着观众,来表现一段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冲突。”(注:原载《佛西论剧》,北平朴社1928年版,转引自《现代戏剧熊佛西》,中国戏剧出版社1985年版,第242 页。)它突出了戏剧的首要因素是“演员在舞台上的动作”。我国现代戏剧家熊佛西先生认为戏剧有三个范围:第一,戏剧是一个动作最丰富、情感最浓厚的一段表现人生的故事(story);第二, 戏剧必须合乎“可读可演”两个最要紧的条件,可读的剧本是文学,才能有永久性,可演的剧本方不失掉戏剧的(to do)原义;第三, 戏剧的功用是与人们正当的娱乐,高尚的娱乐(注:参见《现代戏剧熊佛西》,中国戏剧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231~232页。)。熊先生所谓的三个范围,除第三个是表明戏剧的功能外,另两个范围实际上就是对戏剧特征的揭示。并且,熊先生还认为“没有舞台即是没有戏剧”(注:参见《现代戏剧熊佛西》,中国戏剧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234页。), “演员是艺术家,是百分之百的艺术家,与诗人、音乐家、画家、雕刻家有同等的地位”(注:参见《现代戏剧熊佛西》,中国戏剧出版社1985 年出版, 第234页。),“没有演员即是没有舞台, 即是没有戏剧”(注:参见《现代戏剧熊佛西》,中国戏剧出版社1985年出版,第234页。)。 熊先生始终把演员、舞台、观众作为戏剧必不可少的因素,戏剧必须要演,演才不失戏剧的原意。

  在我国,戏剧主要是指话剧。它于19世纪末被引入我国,李叔同(弘一法师)发起成立话剧社,表演《茶花女》等剧,被认为是中国话剧事业的开始。同时,中国还有另一种戏剧形式,又被称为戏曲,它包括京剧和其他地方剧种。关于戏曲的定义,首推王国维先生所下的定义,他认为“戏曲者,谓之歌舞演故事也。古乐府中,如焦仲卿妻诗、《木兰辞》、《长恨歌》等,虽咏故事,而不彼之歌舞,非戏曲也。柘枝、菩萨蛮之队,虽合歌舞,而不演故事,亦非戏曲也。”(注:王国维:《戏曲考源》, 转引自汪流主编:《艺术特征论》, 文化艺术出版社1984年版,第510页。 )现代著名京剧表演艺术家梅兰芳先生认为:“中国戏曲是一种综合性的艺术,包含着剧本、音乐、化妆、服装、道具、布景等因素。这些都要通过演员的表演才能成为一出完整的好戏。”(注:梅兰芳:《关于表演艺术的讲话》,转引自汪流主编:《艺术特征论》,文化艺术出版社1984年版,第516~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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