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自愿登记解决取证之难(2)
www.110.com 2010-07-09 13:34
著作权登记主要包括原始著作权登记、通过转让继受享有的著作权登记、专有著作权登记以及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登记。后三种发生在传播作品领域,涉及到专有权内容和权利主体的变更。
索来军强调,版权的自愿登记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它能帮助确定和明确权利归属。作品创作的过程复杂,如委托创作、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这就需要一个法律确认过程,以此减少相关权利纠纷。
此外,在著作权人被侵权需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诉讼中,原告常常需要拿出原稿、原件、创作行为的证明材料、 受让或许可使用的合同等作为权属证据。一些没有发表或不为人熟知的作品要拿出相关原件或合同相对困难。而著作权登记内容,如著作权证书可起到类似证明作 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将著作权证书作为证据采用。
同时,著作权自愿登记也能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使用者在取得授权时,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以减少经济风险。在传统的使用作品的领域,人们对作品的认定有一个基本判断。但网络中,常常会出现难以确定权利人的情形。
对加强自愿登记的效力,索来军表示,版权保护机构应更好地实施著作权法,加强保护力度,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利益。索来军还提出了大胆设想,将著作权登记定位于一种专业性服务,使服务提供方和权利人均能受益。同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体系,减少重复登记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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