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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著作权系列诉讼案有进展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人民网北京12月8日电 6日,由中国消费者报社主办的奥特曼系列形象权利归属研讨会在北京新闻大厦举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蒋志培教授;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许超副司长;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李文阁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郑胜利教授等专家出席了研讨会。

  针对自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创作了影视作品人物“奥特曼”的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与泰国采耀公司之间展开的多起“奥特曼”诉讼案审而难结的问题,圆谷公司法律顾问沈佩国律师当天介绍称,广州中级法院围绕该院受理的其中一起诉讼案,对该案中起关键作用的一份版权转让合同(1976年合同)的真伪性通过调查取证,并部分采信了泰国警察总署对该合同原件的司法鉴定内容后于今年9月做出判决,判决该合同无效。有关人士表示,这一判决虽然还只是一审得出的结果,但仍然会对相关的系列诉讼案的审理起到推动作用。

  “奥特曼”著作权归属之争的案情原委

  “奥特曼”于1966年在日本诞生以来,受到了世界各地人们的喜爱。从1993年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电视播放至今,同样了掀起了一股又一股的奥特曼热潮。然而,围绕着5部旧版本“奥特曼”作品的国际诉讼案,纷争却也如火如荼,在中国难见分晓。

  据了解,从2004年3月起,在中国的“奥特曼”系列诉讼拉开序幕,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下称圆谷制作)及其在中国的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圆谷)在上海,广州和北京三地与“广州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广州锐视)和泰国采耀公司相互起诉对方及其授权厂家及销售旧版奥特曼产品的商家。

  对一般熟悉奥特曼的人来讲,圆谷制作公司创作了旧版和新版的“奥特曼”、从而成为奥特曼系列作品的,是无可争议的事实。然而,在这一系列的连环诉讼发生后,人们不禁要问,究竟哪里才是“奥特曼”的家?

  据介绍,泰国采耀公司的老板辛波特手里掌握着一份授权许可合同,他们称该合同是1976年与“奥特曼”的创始人“圆谷英二”之子“圆谷皋”签定的。该76年合同中圆谷皋将当时仅有的5部奥特曼旧版作品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了泰国采耀公司。(到目前为止,圆谷制作公司所创作的“奥特曼”作品,包括该涉讼的5部旧版作品,已达40余部)。泰国采耀公司在该76年合同签定近20年后,也即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圆谷皋去世后不久的1995年拿出合同,宣称5部奥特曼旧版作品的财产权已全部转让,但圆谷制作公司表示76年合同上圆谷皋的签名是伪造的,而且在合同上盖章的公司并不是著作权人---圆谷制作,而是不具备授权资格的另外一个公司---非著作权人。因此,围绕这份合同,圆谷制作公司分别在日本和泰国起诉辛波特及泰国采耀公司伪造合同,要求判其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由于圆谷制作公司为从泰国采耀公司讨得76年合同,按对方要求先发了一个“因不知道合同的存在而给泰国采耀公司带来了麻烦”的道歉函,而最后得到的只是合同的复印件。因此其根

  据合同的复印件所作出的“圆谷皋的签名系伪造”的笔迹鉴定不能成为证据,反而其道歉函被用来映证合同的存在。日本法院虽判定“奥特曼”的著作权为圆谷公司所有,但也认定该76年合同真实存在。

  泰国采耀公司利用1976年合同,把这五部奥特曼在中国国内的权利授予广州锐视公司,后者又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于是在中国国内就发生了上述一系列官司。

  专家看法

  当天的研讨会上,各位到场的中国知识产权界的权威专家围绕奥特曼系列形象权利归属问题进行了专业、全面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原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蒋志培教授认为,广州中院受理的案件集中了所有的法律适用的焦点。其判决回答了权属的问题,回答了当时1976年合同的一些证据上的问题。广州市中级法院没有回避这个问题,这个判决的条理清楚明确。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许超副司长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伪,而合同的真伪可能涉及到案件的性质是民事争议还是刑事案件的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回顾了前次研讨的情形,他表示,上次研讨会大家根据当时掌握的材料所做的分析和判断,认为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现在从泰国警察总署对合同原件所做的鉴定,证明了当时大家对1976年合同的怀疑是有道理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主要从逻辑上分析了广州中院的判决,从现在广州法院对于这个案子所产生的证据来讲,所采信的泰国对76年合同原件所做的鉴定,从证据的效力上或者可信度来讲,很显然对于原件的鉴定报告比没有对原件鉴定这份证据,在证据效力上更强一些。判决是合乎逻辑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李文阁处长则分析了中、日、泰三国的判决,他也认为76年合同真伪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任何国家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原则上都应该是对原件进行司法鉴定,复印件不能鉴定它的真实性。泰国法院掌握了这个合同的原件,对它进行司法鉴定,这个程序是很正确的,并根据这个鉴定结果作出了判决。最终认定这份合同是伪造的。

  “奥特曼”案的现实意义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著作权问题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围绕“奥特曼”著作权归属的系列诉讼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势必会给中国社会带来一些启发。相信这起错综复杂的系列诉讼将会对国内企业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陈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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