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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产业存在法律风险管理
www.110.com 2010-07-08 17:10

  导言:据悉,被禁唱者北京华夏弘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汤潮由于违背被称为中国音乐史上的第一张“禁唱令”而分别被法院处以高额罚款。

  事情由来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发现本公司的专属签约艺人汤潮与作为主办方的华夏公司于今年5月15日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狼行天下》个人演唱会,二者公布的演唱曲目中包括了本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13首歌曲,但是即将发生的演唱行为并未获得本公司的授权,遂委托律师申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二者发出“禁唱令”。

  华夏公司、汤潮收到法院于5月13日就禁唱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后仍如约举行了演唱会,且在演唱会上演唱了《狼爱上羊》等9首禁唱歌曲。法院遂决定对汤潮、华夏公司分别罚款1万元与20万元,并要求他们10日内缴纳。

  何谓“禁唱令”

  实际上,“禁唱令”只是鸟人公司与媒体的一种比较形象的表述,法律上称之为“诉前临时禁令”。诉前临时禁令源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都规定了这项强制措施,其中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将其表述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当然,申请诉前临时禁令是有条件和风险的,即必须满足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具有胜诉可能性、损害的难以弥补性、提供担保四个条件,而一旦申请错误,作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者将赔偿因申请所造成的被申请人的损失,赔偿数额以禁令可能影响到被申请人的利益为标准进行计算。

  音乐产业的法律风险管理

  就本案而言,若鸟人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确凿、充分,申请诉前临时禁令将不存在法律风险,但是根据鸟人公司所披露的法院所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中载明,双方签订的是《演艺经纪及唱片制作之合同书》,并不存在关于歌的词曲本身著作权的归属、授权或者转让的合同,若鸟人公司无证据证明著作权属其享有,则鸟人公司以此为由申请禁令将面临法律风险;即便歌的词曲的著作权属鸟人公司所有。

  根据裁定书所载“合同签订后,鸟人公司为汤潮制作专辑、推广歌曲、安排其参加各类宣传活动”,可见汤潮已获鸟人公司授权可以演唱涉案歌曲,仅需考虑其是否有权在他人主办的演唱会上演唱。

  该问题虽与著作权有一定关联,但是并不属于的范畴,而是关于经纪事宜的纠纷,而鸟人公司无权依《著作权法》就经纪纠纷申请禁令,这时其仍将存在法律风险。

  另外,法院做出华夏公司、汤潮在演唱会当天不得表演涉案作品的禁令后,鸟人公司的初步目的已经实现,似乎只要在诉讼时效内的任何期间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均可,但问题是若鸟人公司至今未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将因为其未在15日内提起诉讼而解除临时禁令,这是否意味着法院的罚款失去依据?

  当然,对于非一次性禁令即可实现目的或者需要同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则申请人切记在人民法院送达诉前临时禁令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临时禁令与财产保全措施。

  实际上,我们看到法院对华夏公司、汤潮分别处以了较高额的罚款,但是鸟人公司不能从该罚款中获得任何收益,只能提起侵犯著作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提起违约之诉需要鸟人公司与汤潮在相关合约中事先已有约定,这就提示经纪公司在经纪与经营过程中应做到未雨绸缪。

  就华夏公司、汤潮而言,其首先应该了解著作权的游戏规则或者寻求了解规则的人协助,否则侵权是很容易的事情,因为即便歌曲的创作者为汤潮,当其创作行为属于受托创作,并且约定了著作权属委托人鸟人公司享有时,其在未经授权时也无权在商业性演出中演唱。

  其次,在接到鸟人公司停止侵权的告知或者法院的诉前临时禁令后应积极地采取相应法律举措,而不是被动地抗拒,否则法律风险巨大。

  因为禁令是生效的民事裁定,违反禁令则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以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甚至可以依据《刑法》第313条关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笔者认为法院不应局限于仅仅发出诉前临时禁令,尚应考虑在禁令的被申请人违反禁令的当时即采取相应禁止措施,而不是仅仅事后罚款,毕竟罚款难以修正法律已经失去的尊严;同时,宜在裁定书中载明被申请人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以发挥法律的强制力与威慑力,也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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