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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子”成功维护专有出版权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东莞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公布了2006年东莞市十个知识产权典型。这些案例涉及音像制品盗版侵权、注册商标侵权、外观设计发明专利侵权等;其中,商标、专利侵权现象最为突出,十个案例中占了七个。

  假冒“金龙鱼”食用油案

  程×雄、程×忠兄弟未经授权,于2004年7月至2005年9月期间,擅自生产假冒“金龙鱼”食用油(贴上假冒标识出售),生产和销售案值达145万多元。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1日依法对程×雄、程×忠兄弟,分别作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判决。

  此案被告制售假冒知名产品,数量巨大,具备犯罪要件,法院因此追究其刑事责任。

  销售《无极》等盗版音像制品案

  2006年7月31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东莞某音像制品店,现场查获包括《无极》、《千里走单骑》、《七剑》等涉嫌盗版音像制品110张(盒)。经调查证实,店主袁某明知是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仍进行销售,侵犯了合法权益。文化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音像制品,并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侵犯“National”“Panasonic”商标案

  2006年6月30日,市工商局查获了东莞市石排某塑胶加工厂受他人委托代加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ational”、“PAN-SONIC”、“PAN-SONIC”、“SQN鄄NY”牌收音机等一批。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理。

  侵权线连接器专利权案

  东莞市莫仕连接器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线连接器(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02年8月获得专利权。2005年,该公司发现东莞长安某端子制品厂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线连接器产品,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两产品已进入请求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东莞长安某端子制品厂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侵犯“票单自动录入”发明专利案

  王某于2004年4月获得“柜台票单自动录入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授权。2005年,他发现在未经授权情况下,东莞市某公司所经营的“某百货公明店”、“某百货黄江店”等上十间商场,在销售散装商品过程中所使用的系统与自己的发明专利一致。王某于是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查处该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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