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动态 >
红山茶著作权纠纷 中国烟标诉讼第一案昆明开审(2)
www.110.com 2010-07-08 17:11

  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即:“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表现为:严浚生前未同意被告修改由其本人设计、并书写“红山茶”的烟标。严浚死后,被告无权将该烟标歪曲、篡改成红色等;被告将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歪曲、篡改成红色,图案模糊不清,丧失了艺术欣赏价值,损害了作者的声誉。

  原告指控,2004年以来,被告的侵权行为还表现:擅自行使原告的财产权,与绵阳、柳州、山西、内蒙、新郑、楚雄和昭通卷烟厂等多家企业联营,篡改、使用由严浚设计并书写“红山茶”的烟标盈利;将严浚生前允许被告在昆明市北郊上庄住所地使用的“红山茶”烟标,经歪曲、篡改后,擅自扩大到昆明北郊莲花池昆明卷烟分厂使用并盈利;擅自将昆明卷烟分厂的“春城”、会泽卷烟分厂的“小熊猫”和“春城”、曲靖卷烟分厂的“吉庆”和“大重九”香烟,整合到由严浚设计烟标的“红山茶”上来,扩大生产、牟取暴利。2005年以来,被告歪曲、篡改由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擅自超地域范围及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包装的香烟为178万箱(占70%),使用烟标共计:9.79亿个;被告歪曲、篡改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销售盈利,每个烟标的违法所得不低于1分钱,给三原告造成的损失超过1000万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红山茶”烟标商标权则由被告享有。在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商标权人在行使商标权时,不得侵害作为商标作品的的权利,而本案被告恰恰在行使“红山茶”商标权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时间长达12年之久,数量巨大,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红云集团代理人认为,侵权之诉的前提是确权,即确认“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的归属。“红山茶”烟标的设计者不是严浚,而是当时云南纸烟厂技术科职工集体创作的,当时技术科派人到上海等地调研,从十几幅图片中选择的图样,现在还健在的该集团老职工出庭作证;虽然被告要求原告出示原始的红山茶的设计图样,但毕竟是50年前的事了,红云集团己方的证据经过了“文革”等各种运动,如今很难找到了;早在所谓严先生设计的“白底红花绿叶”烟标出现前,我们厂就有其他设计图样的“红山茶”面市;.严家后人提出“红山茶”是严浚创作的,请他们拿出原始的设计图样来;他们做的“红山茶”三个字的司法鉴定,样本是复印件,其有效性值得怀疑;其他的证据都是传来的证据,而不是直接证据。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颁布实施的,当时严浚先生还在世,他为什么不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他所谓的子女却在他去世十多年后提出告诉,原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严老先生的夫人还健在,她表示不参与诉讼,而她的子女却提出1000万元索赔的要求,其诉讼主体资格是有瑕疵的,其动机无非是为了“钱”;严老先生并非知名画家,他几十年前画的草图几十年后却价值1000万元,是否符合他本人的意愿我们已无法得知;如果他对“红山茶”烟标的设计真的有过贡献,那他的一生也算留下了一笔。鉴于原告歪曲事实,证据不足,请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