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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末代皇帝纠纷开著作权审判先河 20年尘埃落(4)
www.110.com 2010-08-11 13:13

    当记者电话联系到远在吉林的王庆祥时,他表示对此不愿多说。他很无奈地对记者说:“谁都不愿意做被告,他告我无非是说我批评他的书了,但我也是实事求是。”

    被告的代理律师张红兵对记者说:“王先生所写的‘欺世盗名’、‘编史造假’等不能构成侵权,只是想把事实公布于众。例如,当时的情景是李淑贤口述,贾英华记录,而贾英华却在书中把‘记录’说成是‘撰写’。‘当1979年下半年,在我提笔撰写溥仪如何与李淑贤见面这一婚恋细节的缘起时,李淑贤特意叮嘱我:这就不要写上了……’。”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庆祥败诉并认定:1980年6月,王庆祥从李淑贤处取走了溥仪日记、文稿和贾英华所整理的溥仪编年、写作采访线索、溥仪病历摘抄及贾英华整理记录的李淑贤回忆资料,并于同年10月完成溥仪后半生初稿……贾英华在参与著书的要求受到拒绝后,开始独自采访、创作。贾英华在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过程中,通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其书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李淑贤、王庆祥的作品,故李淑贤和王庆祥认为贾英华所著之书侵害了其著作权不能成立。这桩轰动一时的知识产权案以贾英华胜诉,并写入了大学和中学教科书。

    法院还认定,被告在其《再解密》一书中对原告多次使用“欺世盗名”、“编史造假”、“信口雌黄”、“随意编造”、“无耻之徒”、“而欲达到哗众取宠和捞钱的目的”等刻薄词句,已超出正当的学术争鸣与批评的范畴,构成了对原告的贬损,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应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成立,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王庆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将近20年的纠葛,就此煞尾,但是它留给人们的确是无尽的思考。(记者 张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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