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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丑女无敌》引发著作权纠纷
www.110.com 2010-09-15 15:17

        未经许可擅自播放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将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风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原告依法享有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以下简称《丑》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原告许可,任何人不得通过网络传播该剧。原告发现被告通过风行网(www.funshion.com)及风行软件非法传播《丑》剧节目后委托律师向被告致函,责令其停止传播该剧,但被告未予理会,并在节目播放前插入广告谋取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传播该电视剧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

  庭审中,被告风行公司辩称,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断开了链接,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无依据。另外,公司提供的是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电视台和响巢公司作为《丑》剧的制作、合作单位,是该剧的。经授权,快乐阳光公司获得了《丑》剧的相关独家权利,故对该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此作品,并有权提起诉讼。风行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网站上传播《丑》剧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参考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第二季)》的投资规模、播放档期、被告的过错程度和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最后,判决被告风行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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