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文学艺术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保护创作者对其创作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对加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目的是为了知识的创新和传播。因此,既要考虑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又耍考虑社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知识传播的广泛需求,以利于准确衡平各方的权益冲突。就本案而言,虽然在国际互联网的其它网站上办有涉及本案原告的作品传播,但这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无关,同时,被告作为国际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商,其丰富网站内存的日的是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内容的经营行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营利,只是衡量其经营业绩的标准之一,并不影响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因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合的作品在其计算机系统进行存储并下载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行为,侵害丁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国际互联网的网地上向原告公开致歉,以消除影响,原告提出精神赔偿要求,因被告在其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原告作品时,并没有侵害原告公共作品中依法享有的著作人身权。没有降低、贬损原告在社会公众心日中的人格地位,因此,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不了支持;关于原告的经济损失赔偿清求,诉讼中,原告不能举证认明其遭受损失的具体事实,被告亦未能提供有关用户浏览或下载原告作品次数的证据。因此,对本案原告的损失赔偿,本院将综合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侵权的程度进行考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顶、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原告张承忘创作的文学作品《黑骏马》、〈北方的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的主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张承志公开致歉。致歉内容必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该义务,本院将根据判决书内容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一 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的电子版主页上,有关费用由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三、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承志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三干零八十—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一百六十六元;四、驳回原告张承志要求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五千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元(原告张承志已预文),由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单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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