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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额逾八千万元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上海6月17日电 通讯员李惟 记者刘建 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马靖易、陆一等9名被告人特大跨国侵犯著作权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终审裁定准许于亦凡等4名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法院认定:2003年7月至次年6月间,被告人马靖易伙同其妻子李某(另案处理)先后雇佣并指使同案被告人于亦凡等人,在明知销售的计算机软件光盘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以其成立的上海安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采用租用网络虚拟空间、搜索客户、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和低价销售等手段,向境外销售由他人生产的盗版光盘。

  2003年12月至2007年2月间,马靖易还伙同于亦凡并纠集同案被告人陆一,再由陆一纠集同案被告人申某等人,通过他人组织生产盗版光盘共计44.2万片,以及盗版光盘的母盘和包装彩页、条形码、菲林片等。2003年7月至2007年2月间,马靖易指使于亦凡等人,利用网络向境外售出由他人生产以及指使陆一等人生产的盗版计算机软件光盘总计67.7万片、母盘15片及菲林片等,非法经营额折合人民币800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马靖易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马靖易、陆一系主犯,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马靖易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60万元;判处陆一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40万元;判处其余从犯有期徒刑5年至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万元至240万元不等的刑罚。一审判决后,于亦凡等4名被告人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向上海市高院提起上诉。市高院审理过程中,4名上诉人均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表示认罪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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