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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的中国科学院诉北京中科弘天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弘天弘公司)侵犯著作权、名称权及名誉权纠纷一案有了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中国科学院胜诉。
对簿公堂
原告中国科学院诉称,中科弘天弘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设施、公司网站及广告宣传品中使用该院 名称和院徽,并使用江泽民同志和路甬祥同志的题词,侵犯了该院的名称权和对院徽享有的著作权,并侵犯了该院对江泽民同志和路甬祥同志题词享有的专有使用 权。中科弘天弘公司通过使用中国科学院名称、院徽以及题词等,并通过在其网站和广告宣传品中宣称其是“唯一与中国科学院合作”的公司,致使社会公众误认为 中科弘天弘公司与该院存在关系,从而加盟该公司或购买该公司产品。
原告认为中科弘天弘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误导和欺骗了社会公众,其不良经营活动给中国科学院名誉造成恶劣影响。据悉,中科弘天弘公司曾致函表示其不再侵犯中国科学院权利,但至今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另一方面,中科弘天弘公司辩称,江泽民同志和路甬祥同志为中国科学院的题词著作权应归属作者,中国 科学院对上述题词不享有任何著作权。同时,中科弘天弘公司使用中国科学院名称、院徽以及江泽民同志和路甬祥同志为中国科学院的题词,已得到中科院服务公司 授权,并已为此向中科院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院服务公司)支付了使用费。中科院服务公司的股东为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科学院机关服务中心工会,中国 科学院持股超过80%,故中科弘天弘公司得到中科院服务公司的授权,实际上已得到中国科学院之同意,并不存在侵权。但中科弘天弘公司从避免纠纷的角度考 虑,现已在所有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中国科学院名称、院徽及题词,并同意在有关媒体上就此事刊登声明,但不同意经济赔偿。同时,中科弘天弘公司认为,自己即 使存在侵权行为,亦应与中科院服务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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