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法案例 > 著作权法案例分析 >
网站擅自下载他人作品是否侵权(2)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其次,从著作权的本质来看,著作权法的核心是保护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以实现其人身或经济利益。 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虽然与前述作品的使用方式有所不同,但其营利性使用会给使用人带来经济上的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并对著作权人以相同或其他方式使用作品 带来影响。在这一点上,网络传播与其他使用方式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法律应赋予著作权人对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控制权,承认著作权人享有以网络传播方式使 用其作品的专有权利。

  尤其由于互联网传播具有极强的广泛性,如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在网络上的使用行为无权控制,那么其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将形同虚设。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自有或者租用的网络服务设施提供各种在线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不同的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是不 同的,因而其要承担的侵权责任也就是有差别的。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前者指仅提供连线、接入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指提供大量各类作品、新闻等信息内容服务(包括电子布告板、邮件新闻组、聊天室等)的网 络服务提供者。可是,在实际上,每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同时提供数种服务,我们就要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个案中所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所处的地位来确定其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对于知识产权案件,除非知识产权法有特别规定,否则应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未作特别规定,因此,对于以网络传播方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我们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故意通过网络自己或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管其所提供的服务是物理基础设施的还是信息内容,都应单独或共同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对于仅提供物理基础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除非其具有侵权的故意,其不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这类服务提供者仅仅起到公共通道的作用。由 于网络上流通的信息量庞大,要求其对网络信息的内容进行了解和监控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而且未必合法(有可能侵犯用户的隐私权),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的侵权 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