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赔偿损失部分,金华科公司主张的数额是35万元,依据是鲁源公司和华星公司《合作协议》约定的金额。依据该协议鲁源公司提供给华星公司的两款软件金额分别是25万。25万的金额系退回抵消的价格而非购买单价,而《合作协议》一共开发8个软件和资源。因此按每款25万的平均数计算被告的获利,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合作协议》的总价款和委托开发内容的多少、金华科公司权利软件销售的价格、鲁源公司侵权的过错程度和范围,酌定赔偿数额。因此金华科公司主张的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金华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属于为诉讼发生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金华科公司对教育中心的起诉,由于教育中心仅是侵权软件的管理人,并未实施侵犯金华科公司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也没有和鲁源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对于金华科公司对教育中心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教育中心应当停止对侵权软件的使用。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第(十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山东鲁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复制南京金华科软件有限公司享有权利的“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和“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二、山东鲁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www.f12.com.cn网站上向南京金华科软件有限公司公开致歉并保留三日(致歉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原审法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山东鲁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山东鲁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南京金华科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二十万四千元;四、北京市朝阳区现代教育技术信息网络中心停止使用山东鲁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涉案侵权软件;五、驳回南京金华科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鲁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金华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鲁源公司的上诉理由是:1、教育中心提交的软件不是鲁源公司交付给华星公司的;2、教育中心提交的软件与金华科公司的软件不同;3、即使鲁源公司侵权,本案也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5、教育中心提交的软件光盘来源不明;6、鲁源公司没有必要破解金华科公司的软件;7、金华科公司与鲁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8、原审法院应当追加华星公司为本案被告;9、所谓北京第十七中学的光盘时间有误。
被上诉人金华科公司、原审被告教育中心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鲁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为群在与金华科公司的电话中承认鲁源公司将“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和“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进行修改后提供给了华星公司。
教育中心承认其仅在北京第十七中学安装测试了华星公司交付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
原审法院于2008年7月15日组织本案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金华科公司提交了自称是在北京第十七中学取得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并分别与“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以及“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进行了比对。2008年7月21日,金华科公司另外复制了载有自称是在北京第十七中学取得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的光盘。该光盘显示上述软件的创建时间均为2007年7月21日。
本院认为:金华科公司享有“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和“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的著作权,依法受到保护。金华科公司有权起诉鲁源公司和教育中心,鲁源公司申请将华星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但金华科公司明确反对,故鲁源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查明的事实,载有创建时间为2008年7月21日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的光盘并非2008年7月15日提交的,因此,鲁源公司关于该光盘时间有误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鲁源公司向华星公司提供了“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随后,华星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提供了“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向教育中心提供了上述软件,教育中心将上述软件作为证据材料提交给原审法院。鲁源公司虽提出教育中心提交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不是其提交给华星公司的软件,但并未举证证明,故其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比对,华星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提供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与“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内容一致,华星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教育委员会提供的“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与“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内容一致。而且,鲁源公司已承认其向华星公司交付的“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来源于“金华科仿真物理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5.0”和“金华科仿真化学实验室网络版软件V3.0”,因此,鲁源公司关于教育中心提交的软件与金华科公司的涉案软件不同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鲁源公司复制发行“仿真物理实验室软件”和“仿真化学实验室软件”,且未给金华科公司署名,其行为侵犯了金华科公司依法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鲁源公司关于其没有必要破解金华科公司软件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鲁源公司关于其与金华科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主张,亦不能证明其没有侵犯金华科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审法院依据鲁源公司与华星公司的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和委托开发的具体内容、金华科公司涉案软件的销售价格、鲁源公司侵权行为过错程度和范围,酌定赔偿数额及合理诉讼支出的数额,并无不当。鲁源公司关于原审判决不应适用法定赔偿及确定的赔偿损失的数额明显过高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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