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案例(4)
www.110.com 2010-07-08 17:44
综上,上诉人鲁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元,均由山东鲁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冯 刚
代理审判员 葛 红
代理审判员 张 剑
二○○九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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