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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3)
www.110.com 2010-07-09 13:55

  (2)关于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许可使用权。各国对此项权利的期限规定不一。一般采取保护期为5年至15年不等。但在实行著作权转让卖绝制度的国家,规定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一致的。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未做规定,一般来说,该期限由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约定。

  同时,出版者对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这种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报刊刊登权加以一定时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是邻接权的一种,包括表演人身权和表演财产权两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的表演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对表演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重要邻接权。关于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邻接权。关于这项权利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

  计算机软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作品之一。有关它的保护期,

  (第十四条 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

  3.著作权行使的地域限制

  著作权行使的地域限制,主要是指著作权只在某国或一定地区受到法律保护,超越一国或一定地域就不能受到保护。这是因为著作权法是国内法,只有在颁布该法的主权范围内有效,不能适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要解除著作权的地域限制并不十分困难,只要该国加入了世界性的保护著作权的组织,就可打破这一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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