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甲,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崔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冯某甲妻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温县X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镇村委会),住所地:温县X镇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乙,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德辉,温县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与被告北镇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诉称1995年4月,被告因电改向温县黄庄信用社贷款x元,后被告未予偿还。2003年4月,经原被告及黄庄信用社协商,原告陈某某在黄庄信用社贷款x元,原告冯某甲、崔某某担保,该款用于归还被告在黄庄信用社贷款x元。后三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x元及利息,至2006年6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利息算至2006年5月31日,被告欠三原告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至今被告仍不予归还。故三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x元及利息。
被告北镇村委会未予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北镇村委会欠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款x元及利息,现双方协商为x元,由被告北镇村委会定于2009年8月31日前付给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
二、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邮寄费80元,合计680元,由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牛卫平
审判员王卫东
审判员陆保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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