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与北镇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15  当事人:   法官:牛卫平   文号:(2008)温民初字第729号

原告冯某甲,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陈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崔某某,女,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冯某甲妻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应涛,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振江,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温县X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镇村委会),住所地:温县X镇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乙,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闫德辉,温县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与被告北镇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诉称1995年4月,被告因电改向温县黄庄信用社贷款x元,后被告未予偿还。2003年4月,经原被告及黄庄信用社协商,原告陈某某在黄庄信用社贷款x元,原告冯某甲、崔某某担保,该款用于归还被告在黄庄信用社贷款x元。后三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x元及利息,至2006年6月1日,原被告经结算,利息算至2006年5月31日,被告欠三原告款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至今被告仍不予归还。故三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x元及利息。

被告北镇村委会未予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北镇村委会欠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款x元及利息,现双方协商为x元,由被告北镇村委会定于2009年8月31日前付给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

二、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邮寄费80元,合计680元,由原告冯某甲、陈某某、崔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牛卫平

审判员王卫东

审判员陆保刚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静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