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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人驻马店市驿城区东风街道办事处申请复议平舆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执字第150-3号执行裁定一案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复议人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道办事处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执字第150-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复议人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道办事处称,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未变更的条件下,裁定将属于案外人所有的房地产认定为驻马店市金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的规定,请求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执字第150-X号执行裁定,(2005)平民执字第150-X号执行裁定及(2005)平民执字第150-X号查封公告。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

道办事处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道办事处撤回复议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驻马店市驿城区X街道办事处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王辛民

审判员高洪新

代理审判员刘超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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