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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北京市财政局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怀民初字第01477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北京市华峰创业泳池设备经营部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财政局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雁水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财政局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部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财政局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部门副经理,住(略)。

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与被告北京市财政局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财政培训中心)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财政培训中心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反诉被告)诉称,2006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财政培训中心签订了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书,原告于5天后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游泳池设备进行了改造。被告以各种借口不对改造后的设备进行验收就投入了使用,之后以质量问题为由不给原告支付工程费用至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财政培训中心支付工程费用x元,并支付自2006年12月10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四计算的本金x元的延误违约金。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书及所附游泳池机房设备改造报价单;2、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照片6份;3、循环系统原理图;4、被告的五一超值套票;5、华亚(东营)塑胶有限公司给水用硬聚氯化钠乙烯管材检验报告;6、天津凯世通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阀门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质量认证书;7、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超能电子有限公司控制箱、交流接触器等配电箱电器元器件合格证;8、北京宇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数字式温度显示调节仪使用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9、广州查理热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板式换热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含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10、广州千叶理工贸易有限公司x离心式水泵检验报告、进口报关单、原产地证明;11、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电机厂装箱单;12、录音及录像资料;13、证人独金柱、翟振民证人证言。

被告财政培训中心辩称:一、原告安装的公共游泳池供热设备应当通过国家的质量认证,但其机器设备上没有通过认证的标志,也未向被告提供相关材料,原告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向被告出售未通过认证的机械设备,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二、原告安装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其设备于2006年12月10日安装结束后,被告立即对设备进行检测验收,经长时间测试,游泳池水温没有明显的上升,没有达到原告关于某造后游泳池水温达到28-32摄氏度的承诺;三、2006年12月14日,原告未经被告许可擅自在原管道上加装了一台循环泵,设备测试时两次导致客房楼热水供应中断,对此情况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解决,但原告一直未予解决,致使游泳池停用,被告只能向池内灌注热水加温。因为原告所供设备没有通过国家质量认证,合同应认定无效,且原告未了解被告整体供水系统状况,擅自增加设备导致安装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基于某辩理由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立即拆除其已安装的设备,并赔偿自2006年12月10日至2008年4月14日期间合同造价日千分之四比例的违约金x元。

被告财政培训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书;2、游泳池机房设备改造报价;3、照片7份;4、北京市怀柔区公证处公证书。

原告王某某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答辩如下: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书第三条第1款明确约定,在该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被告1日内验收。被告早已使用了原告安装的设备,但至今未出具验收报告,设备和工程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应视为合格,被告再以换热设备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给付价款缺乏法律依据。泳池机房改造功能包括循环过滤系统、水下照明系统、电控系统、水体消毒系统、监测系统和水体智能恒温系统、监测系统多种功能,至今被告仅针对泳池换热设备提出问题,且在庭审中也承认设备改造完成后水温达到28摄氏度以上,因此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即使换热设备真的存在问题,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大多数功能都已经实现,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即投入运行,原告提供的照片等证据显示温度已经达到设计温度,加之被告在2007年五一期间销售的超值套票也能证明泳池正常使用,因此被告所述的向池中灌注冷、热水搅匀是非常荒唐的。被告提供的公证书是在2007年5月16日出具的,与本案无关,是工程设备进入保修期内的问题,即使有问题,公证书中现场工作记录中刘某某开启的是哪一个阀门,怎么操作的,都不清楚,公证书不足为据。管道泵是刘某某让原告安装的,是加在被告循环水管路X路中备用的,并且可以关闭、单独拆卸,与原告整个工程设备范围无关。原告已在工期内完成了设备安装,被告也已正常使用,故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王某某提交的证据1、证据3、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原告方提供的证据2,原告主张拍摄时间为2006年12月14日,证明目的为原告在设备安装完毕后经过调试游泳池温度达到摄氏29度,儿童游泳池达到32摄氏度。被告对此有异议,认为照片未显示拍摄时间,且热水是通过暖气换得这个温度,因被告让原告改造泳池设备是为了在停暖后或供暖前使游泳池温度达标,故无法证明原告提供的设备可以达到约定标准。

二、原告提供证据4,原告认为被告在2007年五一期间还在使用游泳池,即使用原告设备正常营业。被告反驳称套票不能证明游泳池还在使用,因为被告还有其他娱乐项目需要经营。

三、原告提供证据5-11,均证明原告提供的设备及元器件具有合法来源,且系质量合格产品。被告主张原告提供产品无国家强制认证证书。

四、原告证据12,证明目的为被告相关负责人在2007年5月18日即已承认原告设备合格,并同意支付原告价款;2007年五一期间,被告的泳池在正常营业,原告设备正常运行;2007年3月14日录像资料证明原告改造设备完工后,水温很正常。被告认为无法分辨出己方负责人的声音,原告应把在场人叫至法庭,录像资料是高科技手段的断章取义。

五、原告证据13,原告对证人证言没有意见,证人均系自由职业人员,参与了泳池改造设备及管道泵的施工;原告安装完毕后经调试,已达到合格水温;安装管道泵系原、被告双方同意,且双方人员在场。被告反驳称二证人未说清何时安装设备,证人翟振民既记不清现场有谁,亦说不清自己是否属于某术人员。

六、被告证据2-3,证明原告为了达到32摄氏度的水温,擅自加装了循环泵。原告反驳称系应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的要求无偿加装了1台管道泵,安装在循环水管路X路中备用的,并非循环泵,与泳池改造设备无关,且被告证据3照片拍摄于2007年5月10日,距离完工时间已半年之久,也没原告人员在场。

七、被告证据4,证明原告擅自加装循环泵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原告称被告公证时间与原告完工时间相距半年,且刘某某开启哪个阀门、如何操作公证书未记载,故公证书与原告设备安装没有直接关系。

本院经对当事人提举的上述证据进行综合审核,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3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的6份照片虽无拍摄时间之记载,但因被告未对照片记录对象系原告安装设备系统及运行状态予以否认,故本院依据照片认定原告提供设备在运行过程中,确曾使泳池温度达至28摄氏度以上。关于某据4,被告在原审卷宗中质证意见为在2007年五一期间是通过锅炉生活用水来使泳池正常营业,本案中则反驳称套票不能证明游泳池还在使用,被告还有其他娱乐项目需要经营。因被告未对其采用其他泳池保温设备或方式进行举证,且据被告提供的公证书亦能看出在2007年5月14日前,原告安装设备并未拆除,故本院认定原告关于某所提供设备在五一期间仍在使用的主张有事实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5-11,因被告未对真实性提出质疑,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依据生产流通领域之惯例,原告并非生产商,其并不负有保证电器产品及元器件通过相关认证之责任,现其既已证实所提供的设备具有合法来源,并有相应质量合格证书,本院对被告关于某组证据的反驳意见即不予考虑。至于某告提供的证据录音录像资料,被告对原告出具的涉及其负责人朱保国录音资料部分在原审庭审中质证意见为“对录音时间认可,但与泳池温度与设备无关,只是朱主任与原告进行交流谈判,试图解决问题,我方不认可该录音”,由此可见,被告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仅对关联性有质疑;本次庭审中,被告对录音资料中朱主任的声音真实性不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或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应参照原审庭审笔录对被告自认的情况予以确认;又因原告的私录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也没有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方法,故本院对该部分录音资料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人证言一节,本院对证人证言主张的安装调试后设备达到合格水温及安装另一台泵被告系知允的情况予以确认。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某告提供的证据4公证书,被告的证明目的为因原告擅自加装循环泵导致客房热水中断,但该公证书并不能直接证明原告于2006年12月安装的设备有质量问题,亦难以佐证被告关于某告擅自加装循环泵达到合格水温的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6年12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财政培训中心签订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书,被告为甲方,北京市华峰创业泳池设备经营部为乙方,合同主要约定:乙方供给甲方泳池设备,安装地点在康乐部泳馆设备间;产品及安装费用总造价x元;乙方在改造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一日内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价款;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增加改造设备外工作,必须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认可,签订补充协议后,乙方方予实施,但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所购产品保修期为12个月;乙方在改造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交付给甲方,甲方才能进行操作使用,在乙方未交付前,甲方擅自使用设备,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全部责任;延期交付、延期付款均按日千分之四向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另附《泳池机房设备改造报价》,主要载明:1、设计参数:设计温度28-32摄氏度,保温方式:换热器、智能温控仪、电控阀;2、功能包括:循环过滤系统、水下照明系统、水体智能恒温系统、电控系统、水体消毒系统、智能检测系统;3、注解:a)买方负责全部机房、池体土建及装饰项目,卖方协助有关设计配合施工,b)卖方提供冷、热水及气、电条件,并按预留条件图指定到位,c)热源进出口管线及安装由卖方自理;循环过滤设备有“5HP,220V循环泵”1台;加热设备有“4平方泳池换热器”2台、“1.5平方按摩池换热器”1台;国标自动温控系统3套;配套用电料及管线。该报价单标有品牌、型号数量及价款。

合同签订后,2006年12月7日,原告将设备运至被告机房开始安装。同年12月10日,原告安装完毕后开机进行调试,当天水温达到双方约定温度。后双方未交接实质性的验收手续,被告迄今未向原告支付价款。2006年12月14日,原告在被告一次性热煤水系统旁路中加装SMR-180E型管道泵一台。自安装完毕后至2007年五一期间,被告持续使用原告安装的保温设备进行游泳池及按摩池供热。2007年5月18日,原告至被告处与被告负责人就设备使用情况及价款问题进行磋商,被告有关负责人认可原告所安装设备持续使用,并表示仍应再付一部分后期改造维修费用。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于2007年4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费用6.5万元并自2006年12月10日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原告王某某无条件退货,立即拆除其已安装的设备。本院(2007)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供应并安装在北京市财政局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的x型循环泵一台、5HP•220V循环泵一台、4平方泳池换热器二台、1.5平方按摩池换热器一台、国标自动温控系统三套及配套电料管线;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提出上诉后,(2007)二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07)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财政培训中心签订的产品购销及安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审慎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并安装泳池保温设备后,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价款。被告辩称原告所供设备存有质量问题,未进行调试验收,但被告作为买受人,负有发现违约后合理时间内的检验通知义务,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双方约定的验收期限即质量异议期限内提出过质量缺陷的异议,且其在原告安装完毕后在较长期限内进行了投入使用,故此,应视为原告所交产品符合双方合同之约定,被告亦应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在迟延履行给付价款的义务时,即应按照双方合同之约定承担偿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但违约金之目的应在于某偿实际的损失,原告要求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某违约致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对违约方显失公平,本院将综合考虑违约时违约方的财产状况及守约方的损失等因素,对违约金的合理计算方法酌情予以确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财政局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价款六万五千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偿付自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价款六万五千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被告北京市财政局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被告北京市财政局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零三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四元,均由被告北京市财政局怀柔财政干部培训中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交纳,本诉案件受理费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某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高范

人民陪审员马清洁

人民陪审员王某玲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钟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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