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沈阳科威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107国道定兴环岛南。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重型机器厂高级工程师,已退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名称为轻型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x.8)。2004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轻型客车与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生产模具、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与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x.X号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涉案轻型客车;
二、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现库存十台与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x.X号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涉案轻型客车,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可以继续销售行为,三个月期满后,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应停止上述销售行为;
三、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给付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人民币七万四千四百九十五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四、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零一十元,由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五百零五元(已交纳),由保定天马汽车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五百零五元(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建中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钟鸣
二οο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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