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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烽火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青年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0-05-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咸民二初字第01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咸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咸阳市人民政府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景文,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村农工商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茂,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略)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刘淑敏,陕西一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东直门海运仓二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社社长兼总编。

委托代理人傅可心,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中国青年报社常务副总编。

原告王某、王某、烽火村民委员会诉中国青年报社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人李景文,原告王某和委托代理人张庆茂,原告烽火村村民委员会王某东和委托代理人刘淑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青年报社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王某、烽火村民委员会诉称,中国青年报社在其主办的《中国青年报》1996年8月8日报第二版综合新闻栏内刊登题为“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以下简称‘蹊’文)一文中,含沙射影,歪曲事实,诽谤暗示原告王某包庇纵容儿子王某犯罪,原告王某积极参与刑事犯罪活动,是犯罪嫌疑人,烽火村干部集体参与犯罪活动。恶意诬陷烽火村是1958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发明权的拥有者。被告中国青年报社严重侵害了三原告的名誉权,致使第一、第二原告身心受到很大创伤,村民精神低沉,无心管理、经营果园,

粮食减产,企业效益受损。请求被告中国青年报社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在全国范围内消除影响,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48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青年报社未予答辩。

原告王某向法庭举证如下:

1996年8月8日《中国青年报》第二版综合新闻栏目刊登该报记者卢跃刚采写的“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证明被告对武芳一案的刑事生效判决持否定态度,认为王某(退休副市长)包庇犯罪儿子王某,直接贬低、诋毁王某。

原告王某获奖证书,证明王某是全国劳模,咸阳市副市长,《蹊》文报道后,原告王某思想受到很大打击,精神受挫,被告应赔偿损失。

原告王某向法庭举证如下:

1996年8月8日中国青年报发表该报记者卢跃刚撰写的“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证明该文无中生有指控王某是神秘的关灯人,王某是犯罪嫌疑人。

陕西省崔家沟监狱证明一份,证明《蹊》文报道称记者采访监管对象不实。

王某乐的证言,证明她从未说过她丈夫王某章未拉灯绳的话,《蹊》文报道失实。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咸刑一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刑一上字第X号刑事裁定。证明武芳毁容故意伤害一案的有关责任人已绳之以法,王某没有包庇任何罪犯,王某不是犯罪嫌疑人。

原告王某是省、市人大代表,证明《蹊》文发表后给王某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以致工作、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原告烽火村村民委员会向法庭举证如下:

1996年8月8日《中国青年报》第二版综合新闻栏内刊登该报记者卢跃刚采写的“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证明该文报道失实,对烽火村村委会的名誉权构成严重侵害。

白清怀的证言,证明村干部未欺骗派出所的干警,而是让公安人员协助村上查找武芳被骗下落。村干部未集体参与犯罪。

烽火村历届先进证书,证明烽火村历年来,执行党的政策,各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受到了上级领导的好评。

1958年3月27日《人民日报》一张,证明“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不是烽火村发明的。《蹊》文报道失实。

村集体企业受到损失证据,证明《蹊》文发表后,给村集体、企业造成很大损失。

综上所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蹊》文报道是否属实,被告是否侵犯了三原告的名誉权。(2)三原告是否有损失存在。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认定被告侵权事实如下:

1988年4月26日晚,发生在(略)民武芳被毁容的故意伤害一案,咸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已执行后,被告中国青年报社记者卢跃刚以纪实采访形式撰写了“蹊跷的特大毁容案”的报道,刊登在《中国青年报》1996年8月8日第二版综合新闻栏目内,“蹊跷的特大毁容案”一文称:……作案人不只王某新、王某章兄弟,还有其他人直接参与,这些人至今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蹊》文在以“拖了三年,谁玩猫腻”为标题下称,……这伙人中有烽火村X村干部,我感觉到有人影响此案,但又不明说,总是在朦朦胧胧地笼罩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维说的更加直截了当:“这么严重的案子拖了三年,实在是说不过去,有人包庇罪犯!”任维告诉记者:“这里有个背景,王某新、王某章是烽火村的人,烽火村是市X村”。一个先进村会有如此大的魔力烽火村好生了得!烽火村是1958年“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发明权的拥有者,当时以浮夸亩产15万斤粮食而威震全国。从“大跃进到文革”,一直是陕西省的一块金字招牌。80年代到90年代初,烽火村的党支部书记同时兼任咸阳市副市长,这位副市长可不一般的副市长,直至现在对咸阳市乃至更大范围的政治都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而烽火村是他的政治基础。8年不懈地控告王某市长的儿子王某等人直接参与毁容毁身案。《蹊》文在“神秘的关灯人”标题下,指控王某是神秘的关灯人。如原礼泉县公安局长认为,“到底是谁关的灯至今没有搞清楚,武芳始终指控王某关灯”。关押案犯王某章的铜川市崔家沟监狱狱方向记者出证说,王某章对几名管教干部说,“(发案那天晚上)我进屋后,屋里是黑的,灯绳我确实没有拉”。“王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一个副市长的儿子”。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青年报社在其所办报纸《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署名该报记者卢跃刚采编的《蹊》文,报道严重失实,已构成对原告王某、王某、烽火村村民委员会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中国青年报社应当承担对三原告的民事侵权责任。但三原告请求赔偿数额过高,依法应予酌情判处,卢跃刚以中国青年报记者的名义发表《蹊》文,是履行职务所形成的作品,卢与中国青年报社为隶属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列中国青年报社为本案被告。

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第134条第七、九、十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七、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中国青年报社停止对三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并在《中国青年报》同版同位置上以书面形式公开向三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查)。

中国青年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名誉权损失(略)元;赔偿原告王某名誉权损失(略)元;赔偿原告烽火村村发委员会名誉权损失(略)元。

本案诉讼费(略)元,由中国青年报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彬

审判员边利民

代理审判员黄智慧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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