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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某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5)朝民初字第32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3253号

原告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镇X村北X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某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赛特广场X层、X层。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纲,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宏图在线公司)诉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某司(简称千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图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峰、千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大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图在线公司诉称,北京纺织信息网(又名北某纺织在线,//www.x.com,简称纺织网)是我公司为中国网民,特别是纺织、服装企业业内人士提供的发布与交流技术、产品、信息的电子平台,许多栏目由我国纺织服装界权威专家、知名教授主持,在业界享有广大知名度和较高的影响力。《什么是抗菌消炎内裤》(简称《什》)一文是该网站“专家答疑”栏目下的文章,该栏目由北京纺织科学研究所原总工程师薛迪庚教授主持,所有文章均声明独家发布,未经作者和纺织网的同意,不得转载。后因许多网民反映《什》一文是否抄袭而来,我公司着手调查,发现千龙公司在其千龙新闻网“时尚”栏目登载该文,并标明其版权所有。同时,在浏览器直接输入文章标题,会同时出现纺织网和千龙新闻网的链接,在当前最常用的搜索网站进行搜索也会出现同样的结果。千龙公司未经文章作者和纺织网的同意,擅自转载该文,不登载出处和作者,反而声明版权所有,并大肆进行长期的商业宣传,以利用该文获得更多的浏览量,在降低其经营成本的同时,客观上降低了我公司网站的浏览量,损害了我公司的企业形象。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我公司起诉,要求千龙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含有侵权内容的网页;消除影响,在千龙新闻网、《互联网周刊》显著位置上连续刊登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支付我公司因主张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020元。

千龙公司辩称,纺织网登载《什》文时并无不得转载的标识;该文以介绍常识为内容,并无独创性,基本雷同的文章很多;该文早已进入公知领域。我公司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同意宏图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宏图在线公司是以纺织专业内容为主的纺织网的所有者。千龙新闻网是包含新闻、娱乐、军事等内容的综合性网站,所有者为千龙公司。

2001年2月13日,纺织网“专家答疑”栏目登载了《什》一文。该文取自中国纺织出版社X年1月出版的《穿衣知识100问》一书。2004年8月31日,文章作者薛迪庚(笔名雪荻耕)出具《授权书》,表明:曾口头授权宏图在线公司独家使用其在纺织网发表的作品,宏图在线公司有权单独或与之共同禁止他人的非法使用行为。

2004年9月23日,宏图在线公司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进行网上保全公证。据公证书记载:(1)千龙新闻网载有《什》一文,页面上方标明“X-X-X”,网页尾部有“版权所有2000-2004,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某司”等字样;(2)经纺织网首页登录“专家答疑”栏目,可见《什》文的标题、薛迪庚的署名,以及该栏目由薛迪庚教授主持,所有信息经薛迪庚授权在纺织网独家发布,未经薛迪庚教授和纺织网同意,不得转载的声明。该内容与《什》文不在同一网页。

另,宏图在线公司为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3000元,企业信息查询费20元。

上述事实,有宏图在线公司提供的《穿衣知识100问》及中国纺织出版社的证明、授权书、公证书、发票及双方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当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由于宏图在线公司未在首次登载涉案文章时附带禁止转载、摘编的声明。因此千龙新闻网依法可以于2002年7月对该文章进行转载。纺织网2004年9月23日的禁止转载、摘编声明与《什》文不在同一网页,不是针对涉案文章的声明,故不能约束千龙新闻网2002年7月登载涉案文章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该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千龙新闻网转载涉案文章没有注明出处的行为,属著作权法调整和规范的范畴。同时,宏图在线公司与千龙公司以各自的网站为依托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存在明显差异,纺织网是以纺织内容为主的专业性网站,千龙新闻网是涉及各类信息的综合性网站。涉案文章不论是在纺织网还是在千龙新闻网,都不过是网站上可供自由浏览的若干信息中的一条。仅凭千龙新闻网转载该文章未注明出处,不足以影响到相关公众对网站的选择,进而对宏图在线公司的竞争优势及商业信誉造成实际影响,更不因此而扰乱网络经营秩序。事实上,宏图在线公司也未以证据证明千龙公司的上述行为对其竞争优势、商业信誉等造成了实际损害。因此其主张千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1元,由北京宏图在线纺织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二OO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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