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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2-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庆民终字第580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庆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邮政局干部,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债务一案、不服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2)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以原告的名义在邮局领取书报刊,并未未交现金,而是邮局挂在原告帐下,由邮局向原告索取,而该笔书报刊款应由被告给付原告,被告虽不认可,但原告的举证能充分证实这一事实,被告应按2001年7-9月邮政局挂在原告帐下的数额给付原告。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杨某欠款4479.3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89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被告李某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4日,被上诉人杨某的母亲杜玉秀将长青BX号楼X号门经营书报刊的商服楼出租给上诉人李某。由于被上诉人系邮局职工,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代理的X号信箱中取书刊,但未向邮局交款,邮局把帐记在被上诉人名下,2001年底向被上诉人索要书报刊款。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书报刊款为4479.3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拖欠被上诉人杨某书报刊款的事实清楚,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邵立臣

代理审判员周亚芬

代理审判员贾荣富

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翟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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