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芳园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乙,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华天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天饮食服务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天饮食服务公司订立了供暖协议,由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北京华天饮食服务公司居住在丰台区青塔小区职工朱世宏、李春菊提供冬季供暖,按照供暖协议的规定,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为交费期限。时至今日,北京华天饮食服务公司尚欠1998-2007供暖费x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华天饮食服务公司支付供暖费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天饮食服务公司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首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张炎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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