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失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村里沟自家耕地内掘地时,将自己吸的旱烟烟灰磕到地北边干草内,因刮风引燃干草而引起林坡失火。经林业技术推广站鉴定,该过火林坡面积为212亩,合14.13公顷,全部为有林地,主要过火树种为柏树、杨树、椿树、桃树、杏树等树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XX、郭X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林业技术鉴定、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失火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救火,因火势过大,被烟火熏晕,村民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又转院到西安继续治疗。身体康复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2月25日到林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与过火林地承包人李XX、李某X、李某X、王XX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林州市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证明,调解协议书、村委会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失火后不顾自身安危积极救火,被烟火熏晕倒地,且认罪、悔罪,并与过火林地承包人达成调解协议,以及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学芳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元小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