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任某某、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8590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X街甲X号。

负责人赵某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彬,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帅,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X镇X村南同乐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颖宁,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原名称某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任某某、被告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某北京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信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树彬、田帅、华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信银行诉称:2004年8月30日,中信银行与任某某、华森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任某某为购买华森公司开发销售的房屋向中信银行借款32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华森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任某某的还本付息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某证。

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约履行了提供贷款的义务。但是,任某某没有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华森公司也没有代为清偿债务。

由于借款人与保证人均未履行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故中信银行起诉要求:1、任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共计x.26元(暂计至2008年5月31日)及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2、要求任某某承担中信银行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314.28元以及诉讼费、保全费,要求华森公司对任某某的上述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华森公司辩称:华森公司认可中信银行起诉所陈述的借款合同签订过程及合同主要内容,认可任某某的欠款金额。但认为还款的第一责任某是任某某,而且律师代理费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支出,华森公司不同意中信银行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信银行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私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

2、提款通知单。

3、逾期还款情况说明。

4、律师代理费发票。

华森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华森公司对中信银行所提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无异议,对律师代理费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中信银行、华森公司的陈述,中信银行、华森公司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后查明以下事实:

一、2004年8月30日,中信银行与任某某、华森公司签订《私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约定了以下主要内容:1、任某某为购买房屋,向中信银行借款。2、借款金额为32万元。3、贷款期限为10年,自2004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4、还款方式为分期等额还款,分120期偿还,首期还款日为2004年9月30日,以后每期还款日为还款月的第30日,每期还本付息额为3514.21元。5、贷款利率为年息5.76%,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住房贷款利率的,于下一年第一个还款日的下一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6、华森公司对任某某的所有贷款本息及合同规定任某某应付的其他一切费用和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抵押房产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的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保证范围为任某某在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一切应付款项的责任。7、如任某某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和费用即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中信银行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和罚息,并有权要求任某某立即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8、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费、保险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相关税费,概由任某某负责支付。

二、上述合同签订后,中信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任某某签署了提款通知单。

三、截止至2008年5月31日,任某某已还本金总额为x.4元,剩余应还款包括逾期本息、剩余应还本金和利息总额为x.26元。

自2008年3月30日起,任某某没有再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华森公司也没有承担保证责任某任某某还款。

四、截至庭审时止,任某某使用贷款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也未办理抵押登记。

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信银行向本院提交一张发票,记载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收到中信银行交付的律师费9314.28元。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与任某某、华森公司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合同订立后,中信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任某某作为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任某某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要求任某某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余额,并给付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华森公司承诺对任某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任某某欠款不还,华森公司有义务在合同的约定保证责任某围内,对任某某全部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华森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某范围内向任某某追偿。

关于中信银行要求任某某、华森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本院意见为,合同约定了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费、保险费、公证费、抵押登记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相关税费,概由任某某负责支付。但是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合同为格式合同,由中信银行制订。合同条款对于应当由任某某负担的所谓“法律服务费”,既未明确约定是为哪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也未明确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费用标准,故应对于上述格式条款作出不利于制订者的解释,将律师代理中信银行诉讼本案收取的代理费排除于前述“法律服务费”范围之外,对于中信银行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任某某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截止二ΟΟ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的借款本息二十三万四千四百八十六元二角六分,并给付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私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任某某前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有权向被告任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六千六百九十七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五十八元、财产保全费一千七百三十九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担一百四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任某某负担六千五百五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华森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某向被告任某某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石梅

人民陪审员华志芳

人民陪审员程藩生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瑞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