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黄某市金舟海运有限公司、马绍尔群岛诺瓦航海公司诉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市金舟海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道峰,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绍尔群岛诺瓦航海公司(x.,x)。

法定代表人考斯玛斯.麦克瑞乔格斯(x),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军,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原名称X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文,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市金舟海运有限公司、上诉人马绍尔群岛诺瓦航海公司因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08)沪海法海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市金舟海运有限公司、上诉人马绍尔群岛诺瓦航海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月21日、1月22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市金舟海运有限公司、上诉人马绍尔群岛诺瓦航海公司在本案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其内容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市金舟海运有限公司、上诉人马绍尔群岛诺瓦航海公司(x.,x)分别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77.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88.92元,由上诉人黄某市金舟海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144.46元、上诉人马绍尔群岛诺瓦航海公司(x.,x)负担人民币9,144.4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川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书记员罗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