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多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临X号X层。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
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与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与北京东方诚彩钢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而不是与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与被告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张小龙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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