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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澧县支行申请执行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澧法执字第199号

申请人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澧县支行。

被执行人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覃某某,男30岁。汉族,石门县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澧证经字第X号执行书,于2008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澧县西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湘x大型货车壹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马兴明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曹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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