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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告张晓敏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张晓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781号

原告包某某

被告张晓敏本院于2009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张晓敏离婚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0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张雨萌,现年5岁。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就有关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包某某与被告张晓敏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雨萌,由原告抚养,该女上学后的费用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三、共同财产土平房三间归被告所有。

四、双方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各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立清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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