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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怀洪执字第55-4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纺织印染厂退休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耐火材料厂下岗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建筑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区医药公司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纺织印染厂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造纸厂职工,住(略)。

本院在执行陈某丁、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陈某戊与李某己、李某庚拖欠交通事故赔偿款纠纷一案中,于200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己、李某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03)怀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建民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侯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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