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12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8日被汝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00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8月1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武中分局娄门派出所民警抓获,2008年8月2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8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某某兼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以来,杨某现纠集马现州、杨某海、王某国、随社正(五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等人,在汝州市X镇及周边地区,以其承包的小屯镇仔猪、生猪交易市场为依托,逐渐形成了以杨某现为组织领导者,以马现州、杨某海、王某国、随社正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杨某丙、杨某乙、夏旭浩(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上路设卡、拦截、进行强行罚款等手段,非法垄断小屯镇生、仔猪交易行业,攫取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汝州市X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给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产、社会生活秩序。
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外,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涉及的其它违法事实有:
1、2007年4月底的一天,汝南办事处季寨村X村民吴X伟到小屯生猪交易市场卖猪时,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夏旭浩、杨某乙三人以吴私自收猪(其实是自养)为名进行殴打,并罚款100元。
2、2007年5月初,小屯镇X村民张X营在小屯村买了7头生猪,到汝州市区东关张X炎的收猪点将猪卖掉。杨某现发现后,让被告人李某某带三、四个人手持钢管、砍刀,开一辆白色昌河车,到张家提出罚款500元,随后李某某经请示杨某现,张X营交罚款100元。
3、2006年快春节的时候,小屯镇X村民苏X立在小屯镇X村通过交易员陈X西购买了一头母猪,在小屯村西头被被告人李某某和另外一人截住,要罚款500元,后经求情交罚款50元。交易员陈X西也被罚款100元。
4、2005年7、8份的一天,登封市X镇X村民雷X安在汝州市X镇X村通过交易员李X强购买了十几头猪,行至汝州市东汝河大桥桥北处时,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随社正、王某国、杨某乙四人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强行将雷拦截,并罚款300元。
5、2007年4月份的一天,登封市X镇X组村民罗X须在汝州市X乡X村通过交易员XX收了13头仔猪,行至陵头乡X村时,杨某现带领被告人王某甲、杨某乙等人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强行拦截,威胁其交罚款400元。后经罗X须哀求,交罚款200元。
6、2006年秋天的一天,小屯村X组村民弓X记在宝丰买了13头仔猪,在小屯市场没有卖掉,准备到其它市场卖掉。行至207国道于庄路口被被告人李某某、杨某丙等人拦住,杨某丙威胁其交罚款600元,迫于无奈,弓X记向他人借了100元交了罚款。
7、2006年元月份的一天,杨某现因怀疑小屯镇X村的张X海私自收猪,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将张叫到市场,并对其进行辱骂、推打,逼迫张承认曾私自收猪,并胁迫其交罚款300元。
8、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小屯镇X村民张X义驾驶摩托三轮在纸坊乡收购一车仔猪准备到登封去卖,行至汝州市X路口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强行将其拦截,胁迫其交罚款200元。
9、2007年2月份的一天,小屯镇X村民孟X交在小屯镇X村通过交易员路X胜收购9头生猪,拉到宝丰卖掉。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孟私自将猪外运为由要罚款1000元,经孟X交侄子孟X昌说情,交罚款50元。
10、2007年7月份的一天,登封市X村民张X平收了12头仔猪准备拉到登封去卖,行至骑岭乡X村南时,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伙同陈庆红开一辆黑色轿车强行将张拦住,罚款100元。
11、2006年3、4月份,小屯镇X村民吴X国通过吴X江及吴X强将三十头左右仔猪卖给刘X政,后被孟X昌知道,孟带着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吴治国家强行罚款200元,并索要交易费30元。后李某某带人到刘X政家,强行索要罚款300元。
12、2006年6月份的一天,登封市X村民张X平和同村的孙X鹏合伙收了8头仔猪准备去登封卖,行至郭某村时,被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王某丁等人开一辆黑色轿车强行拦住,罚款50元。
13、2005年3、4月份的一天,小屯镇X村民马X续在小屯塔山交易市场买仔狸,被告人王某甲开车拉着杨某乙到该市场,杨某乙下车辱骂马X续。马X续之弟马X省听说后,到大陈交易市场想问明原因。遂与杨某乙发生殴斗,杨某乙从后备箱内拿出一把砍刀,将马X省的双上肢砍伤。后马X省的亲属马X武骑摩托车交马X省接走。被告人王某甲、杨某乙、郭某某等人喊着、撵着要去砍死马X省,后因故没追上。经法医鉴定马X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杨某乙为轻微伤。案发后通过杨某现赔偿马X省7000元。
二、强迫交易罪
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杨某现取得汝州市X镇仔、生猪市场承包权后,为垄断小屯仔生猪交易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与马现州、杨某海、王某国、随社正预谋,带领或指使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采取上路设卡、拦截等手段,将经过小屯镇区域内的仔、生猪商户强行带到小屯镇仔、生猪市场内进行交易。经查证李某某先后对苏X结、孟X交、李X振等商户实施强迫交易。
针对上述两项指控,公诉机关出具了相关证据,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5年以来,杨某现纠集马现州、杨某海、王某国、随社正(五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等人,在汝州市X镇及周边地区,以其承包的小屯镇仔猪、生猪交易市场为依托,逐渐形成了以杨某现为组织领导者,以马现州、杨某海、王某国、随社正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杨某丙、杨某乙、夏旭浩(三人另案处理)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上路设卡、拦截、进行强行罚款等手段,非法垄断小屯镇生、仔猪交易行业,攫取钱财,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先后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汝州市X镇及周边地区称霸一方,给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安全感下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产、社会生活秩序。
除上述犯罪事实外,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涉及的其它违法事实有:
1、2007年4月底的一天,汝南办事处季寨村X村民吴X伟到小屯生猪交易市场卖猪时,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夏旭浩、杨某乙三人以吴私自收猪(其实是自养)为名进行殴打,并罚款100元。
2、2007年5月初,小屯镇X村民张X营在小屯村买了7头生猪,到汝州市区东关张X炎的收猪点将猪卖掉。杨某现发现后,让被告人李某某带三、四个人手持钢管、砍刀,开一辆白色昌河车,到张家提出罚款500元,随后李某某经请示杨某现,张X营交罚款100元。
3、2006年快春节的时候,小屯镇X村民苏X立在小屯镇X村通过交易员陈X西购买了一头母猪,在小屯村西头被被告人李某某和另外一人截住,要罚款500元,后经求情交罚款50元。交易员陈X西也被罚款100元。
4、2005年7、8份的一天,登封市X镇X村民雷X安在汝州市X镇X村通过交易员李X强购买了十几头猪,行至汝州市东汝河大桥桥北处时,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随社正、王某国、杨某乙四人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强行将雷拦截,并罚款300元。
5、2007年4月份的一天,登封市X镇X组村民罗X须在汝州市X乡X村通过交易员XX收了13头仔猪,行至陵头乡X村时,杨某现带领被告人王某甲、杨某乙等人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强行拦截,威胁其交罚款400元。后经罗X须哀求,交罚款200元。
6、2006年秋天的一天,小屯村X组村民弓X记在宝丰买了13头仔猪,在小屯市场没有卖掉,准备到其它市场卖掉。行至207国道于庄路口被被告人李某某、杨某丙等人拦住,杨某丙威胁其交罚款600元,迫于无奈,弓X记向他人借了100元交了罚款。
7、2006年元月份的一天,杨某现因怀疑小屯镇X村的张X海私自收猪,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将张叫到市场,并对其进行辱骂、推打,逼迫张承认曾私自收猪,并胁迫其交罚款300元。
8、2006年5、6月份的一天,小屯镇X村民张X义驾驶摩托三轮在纸坊乡收购一车仔猪准备到登封去卖,行至汝州市X路口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强行将其拦截,胁迫其交罚款200元。
9、2007年2月份的一天,小屯镇X村民孟X交在小屯镇X村通过交易员路X胜收购9头生猪,拉到宝丰卖掉。后被告人李某某以孟私自将猪外运为由要罚款1000元,经孟X交侄子孟X昌说情,交罚款50元。
10、2007年7月份的一天,登封市X村民张X平收了12头仔猪准备拉到登封去卖,行至骑岭乡X村南时,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伙同陈X红开一辆黑色轿车强行将张拦住,罚款100元。
11、2006年3、4月份,小屯镇X村民吴X国通过吴X江及吴X强将三十头左右仔猪卖给刘X政,后被孟X昌知道,孟带着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吴X国家强行罚款200元,并索要交易费30元。后李某某带人到刘X政家,强行索要罚款300元。
12、2006年6月份的一天,登封市X村民张X平和同村的孙X鹏合伙收了8头仔猪准备去登封卖,行至郭某村时,被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杨某乙、王某丁等人开一辆黑色轿车强行拦住,罚款50元。
13、2005年3、4月份的一天,小屯镇X村民马X续在小屯塔山交易市场买仔狸,被告人王某甲开车拉着杨某乙到该市场,杨某乙下车辱骂马X续。马X续之弟马X省听说后,到大陈交易市场想问明原因。遂与杨某乙发生殴斗,杨某乙从后备箱内拿出一把砍刀,将马X省的双上肢砍伤。后马X省的亲属马X武骑摩托车将马X省接走。被告人王某甲、杨某乙、郭某某等人喊着、撵着要去砍死马X省,后因故没追上。经法医鉴定马X省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杨某乙为轻微伤。案发后通过杨某现赔偿马X省7000元。
二、强迫交易罪
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杨某现取得汝州市X镇仔、生猪市场承包权后,为垄断小屯仔生猪交易行业,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与马现州、杨某海、王某国、随社正预谋,带领或指使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采取上路设卡、拦截等手段,将经过小屯镇区域内的部分仔、生猪商户强行带到小屯镇仔、生猪市场内进行交易。经查证李某某先后对苏X结、孟X交、李X振等商户实施强迫交易。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如下证据证实:
1、同案犯杨某现、马现州、杨某海、王某国、随社正的供述及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供述,分别证实了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被害人马X省、罗X须、张X义、雷X安、杨X顺、张X营、吴X伟、苏X立、陈X西、张X平、孟X交、苏X结、李X振、吴X国的陈述,分别印证了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3、证人杨X政、刘X战、王X收、董X兴、张X朝、魏X、魏X群、魏X岭、权X立、魏X营、魏X水、李X振、左X力、陈X正、孟X昌、耿X武、梁X、王X旺、王X青、路X海、崔X军、苏X现、张X青、陈X红、张X证言,分别印证了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4、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协议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撤诉书、票据证实,杨某现、杨某海、马现州、王某国、随社正判刑情况及致伤被害人后赔偿情况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参与他人组织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活动,并先后多次参与实施有关违法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某又参与实施了数次强迫交易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某的刑期自2008年8月17日起至2009年12月16日止;被告人王某甲的刑期自2008年8月16日起至2009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国强
审判员陈相敏
审判员张海民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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