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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又名央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略)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豫安(略)事务所(略)。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何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6年3月16日15时30分,被告人何某某和康大彪、张某乙(二人已判刑)等人酒后行至(略)“世纪龙”生活广场对面时,看见正在街上步行的杨某丙、杨某丁姐妹俩,康大彪去夺杨某丁手中的提包,杨某丁和杨某丙就与康大彪争夺,张某乙喊:把包夺过来,还有手机哩!康大彪、张某乙、何某某等人便一起将杨某丁和杨某丙打倒,又用板凳砸二人。杨某丙的丈夫宋某某闻讯后从百货商场赶到,也被康大彪等人用板凳砸伤。康大彪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杨某丙的伤情为轻伤,宋某某、杨某丁的伤情为轻微伤。何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当天中午,我和张某乙、康大彪还有我不认识的几个男的在东关“谭鱼头”饭店吃的饭,我喝的有半斤多白酒,没有喝多。家属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有事,打的回家,在回家的路上,我干亲家邢国强打电话说有朋友的摩托车在大隅首被交警扣了,我就过去了,我就让车调头回来,当我走到大隅首北边“世纪龙”对面时,看见康大彪、张某乙还有几个人在打架,我急忙下车,帮他们打了别人,我打了其中的一个女的,我打人之后接到一个电话就走了,他们还在打着。当我回来看时,人都走了,听说都弄派出所去了。第二天听说康大彪、张某乙被拘留了,就出去打工了,回来家里人赔偿了被害人x元,我就回来投案了。

2、被害人杨某丙陈某:2006年3月16日下午3时至4时,我和妹妹杨某丁在街上玩,走到世纪龙生活广场错对面,一个穿黑衣服,较瘦,个子稍低一点的人去夺我妹妹杨某丁的包和我手里的手机,我妹妹拽着包不丢,我和妹妹上去打那个人,一个穿格格西服的男子说:“把包给她抢过来,还有手机哩”。然后穿格格西服的男子把我一脚跺倒,就去抢我手中的手机。这时又过来几个人打我和我妹,一边打一边夺我的手机,我丈夫宋某某闻讯赶到,他们又把我丈夫打倒,把我打昏过去,醒来已经在医院里。

3、被害人杨某丁陈某:今天下午3点左右,我和我姐姐杨某丙溜街的时候,有几个男的跟在我们后边,走到世纪龙超市对面时,那群人中的一个黑黑的男的(也就是被带到派出所的这个人)有意撞了我的右胳膊,然后就夺我右手里的包,我和我姐就给他争夺,我姐手里拿着手机,又过来一个穿西服瘦高个男子和一个穿休闲褂留平头的男子抢我姐的手机,和他们一块的几个人上去打我,把我打倒后,我还听见有人说:“快夺她的包”。我姐夫从对面跑过来,他们几个用板凳往我姐、我姐夫身上、头上乱砸,把我们砸到后,还用板凳砸我的手,夺我手中的包,把我的手都砸冒血了。

4、被害人宋某某陈某:2006年3月16日下午三四点钟时,我在量贩看生意,邻居一个女的给我说:“有人抢你妹妹的包哩,打你妹妹哩!”,我赶紧出去看,见对面好多人,到跟前我看到我妹妹杨某丁在地上倒着搂着包,一个穿深色褂子、多黑的人抓住我妹妹的头发夺她的包,这时,不知谁在我背后往我头上砸一下,我就晕倒了。

5、同案犯康大彪证言:2006年3月16日下午2时许,我和张某乙、罗农村酒后准备去洗澡,走到世纪龙生活广场对面,遇见央子等人,央子和别人打赌摸一个女的屁股,那个女的骂,双方引起打架,我上前去捞,宋某某赶到并打我,我用凳子砸了他,这时,北关派出所的闫某等人赶到,把我带到派出所,当天穿的是黑色西服。

6、同案犯张某乙证言:2006年3月16日中午,我和康大彪、罗农村酒后一起去玩,康大彪朝前走了,罗农村去追他,我与肖磊说完话朝前走,发现世纪龙超市门口围好多人,我往前去,从世纪龙超市出来六七个男子,抓住康大彪打,我就上前问:弄啥哩,这几个人围住我想打我,和他们一块的有个叫王某鹏的认识我,说:没有外边。我看见一个男的在地上躺着派出所的人把康大彪带走了。当天穿的是格子西服。

7、证人张某戊证言:今天中午在大隅首碰到农村、大彪、张某乙、央子、张亚飞几个人,他们都喝酒了,从大隅首往北走,我和张某乙在后面走,央子跑到前面碰到前面走的两个女的,央子就赶紧说:对不起,其中一个高个子穿白褂的女的说:(略)还没受这样的气,说着就用包砸央子,央子说:说过对不起了,还咋着。这两个女的就骂央子,打央子,央子打不过这两个女的,然后和央子一起的有两个小孩就上去打这两个女的,这时低个子女的就打电话叫人,有个胖的男的跑过来就打,可能是先打的农村,然后就打成一片了,农村、大彪、央子还有和央子一起的两个男孩都动手了。大彪用板凳砸的,其他人用拳头打的,央子和那两个女的打的。

8、证人刘某某证言:今天下午约3点20分左右,我逛街回家,见利群洗衣房门口有好多人,一个约30岁左右、穿黑色休闲褂、皮肤较黑的中年人给一个女的夺包,这个女的不给,夺着夺着就打起来了,又过来七八个年轻人开始打这个女的,有个矮个女的捞架,其中一个人拿一个板凳往矮个女的头上砸,连砸好几下,把矮个女的砸晕倒在地上,这时过来一个男的,问咋回事,这七八个人就开始乱打这个男的,把男的打倒了,后来警车来了。

9、证人程某某证言:2006年3月16日下午,我和妹程某芝在世纪龙商场买东西出来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喊抢包,我就往喊处看,看到人很多很乱,并看到一个穿黑色衣服留平头,皮肤较黑,身材中等的男子正用凳子砸两个女孩,砸几下我没记住,稍高的长发女孩被砸的双手抱头坐在地上,矮个女孩也被砸的坐在地上,旁边地上躺着一名男子。过了一会公安人员去了,开着警车下来一男一女穿着警服,把用凳子砸两个女孩的男子带上车,开车正南走了。

10、证人王某某证言:2006年3月16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看见世纪龙对面路东有几个男的正在打杨某和杨某,我就赶紧到鹿仟惠量贩喊宋某某,说那边有人打他媳妇,宋某某就赶紧向外跑,我看见一个男的用板凳把宋某某砸倒了。等我赶到打架现场时,宋某某、杨某都在地上躺着,公安人员已到现场。

11、证人米某某证言:今天下午3点多钟,我看见世纪龙超市X路东有三四个男的打一个女的,其中还有一个年青男子用板凳砸,这时,从南面跑过来一个中等个的胖子,这四五个年青人又打胖子,把胖子砸倒在地上,这时,公安局的人过来了。我听过路的人说这几个年青男子抢这个女的包,这个女的不给才被打的。

12、证人张金光、徐恒(又名王X)、孙豪杰、张亚飞证言:均证实打架过程某,有五六个男子殴打杨某、杨某及宋某某。

13、证人闫某、任某、陈某证言:均证实2006年3月16日下午3时40分左右,其所干警开车行至世纪龙超市门口时,见有人打架,一个男的手拿木椅往下砸,即到跟前,见地上趴着一个男的,两个女的,遂将该名男子制止并带至派出所,经讯问,该男子名叫康彪。

14、赃物(被害人提包)照片和作案工具(板凳)照片。

15、法医学鉴定书、相关病历、诊断证明书及伤情照片:证明了三被害人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

16、协议书及收到条证实何某某赔偿被害人x元,被害人不再追究何某某的民事责任,并要求在刑事上从轻处理。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略)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上诉人何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自己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犯罪后深深懊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x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减轻处罚。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原判采信的证据经二审核实无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何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殴打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没有证据显示其参与了直接抢劫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系如实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投案前上诉人何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x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作案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某合法,但量刑不当。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略)人民法院(2010)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何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何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2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赫志平

代理审判员周新红

代理审判员曹纪峰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某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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