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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段某因与被申请人义马矿务局华兴实业总公司劳动保险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马矿务局华兴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渑池县X乡华兴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该公司企管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该公司信访科科长。

再审申请人段某因与被申请人义马矿务局华兴实业总公司(以下称华兴公司)劳动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29日作出的(1998)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段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王年和是工伤,其死亡是因工伤造成的,应按因工死亡处理。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结算王年和的丧葬补助,补发怃恤金。

被申请人华兴公司辩称,王年和并非因工伤死亡,生效判决认定其生病死亡正确,应驳回段某的再审申请,维持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段某的丈夫王年和于1984年元月29日受工伤,后于1996年11月28日因高血压脑血管意外死亡,段某无证据证明该死亡结果与原所受工伤有因果关系,段某主张的其丈夫因工死亡的证据不充分,理由不足。综上,再审申请人段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段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魏超

代理审判员李娟

代理审判员路平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徐现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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