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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55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0年10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份以来,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院城中央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室一无名婚介所姓姚的女老板(另案处理)的安排下,被告人周某某以“罗英”的名义,用手机号码为x的手机和征婚的被害人孙××联系、交往以寻找机会骗钱。同年7月12日,周某某以进货货款不够为由,让孙××给其汇款4000元;同年7月16日,周某某以两人订婚需要请客为由,让孙××给其汇款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的陈述、汇款收据、辨认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倩倩

审判员王华

审判员张鹏鹏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柯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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