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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初字第728号

原告时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又名李某孩,X年X月X日生。

原告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生一女孩李某莉。2004年农历12月19日生一男孩李某龙。婚后由于性格不和,我与被告经常生气打架。被告李某某公开与她人同居并与于2008年5月外出至今未有音讯;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应诉。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3、证人李某调查笔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与其它女子有婚外情。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1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1月生一女孩李某莉,2004年农历12月19日生一男孩。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生气。被告李某某与她人有婚外情并与于2008年5月外出,至今未有音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原、被告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被告李某某与她人有婚外情并于2008年5月外出,至今未有音讯,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是其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李某莉由原告时某某抚养;婚生子李某龙由被告李某某承担抚养费,抚养费各自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时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蔺东晓

人民陪审员万学明

人民陪审员李某红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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