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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与周伴军、陈满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103号

本院在审理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与周伴军、陈满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周伴军、陈满香的起诉。周伴军、陈满香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撤回对周伴军、陈满香的起诉。

二、准许周伴军、陈满香撤回对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证据保全费3000元,共计4755元,由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周伴军、陈满香共同负担。

审判长李浩波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吴欣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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