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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开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理事长。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宋某某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在龙亭区,本案应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龙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开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合同纠纷。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开封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统一由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宋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宋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永林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商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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