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多昌,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买断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教师,住(略)。系王某甲的堂姐夫。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退休教师,住(略)。系王某甲的堂姐。
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平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8月8日登记结婚,1990年生育儿子范某。2003年以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3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范某。真正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由于第三者插足。从2003年始,原告范某某与婚外异性何××长期在外非法同居生活至今,从而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原告必须向被告支付生活帮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88年8月28日在资兴市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0年10月2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范某。2003年以来,因原告范某某与婚外异性何××关系暧昧,并长期在外同居,从而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唐洞煤矿3村X栋X号的住房一套(面积42.86㎡)、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唐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金x元;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欠董满华2000元、欠王某乙3000元);无夫妻共同债权。被告王某甲无固定工作和经济来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资兴市唐洞煤矿居民区X村X栋X号房子一套(面积42.86㎡)归被告王某甲所有,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归原告范某某所有,在资兴市唐洞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金x元及该股金的应得收入,由原告范某某得45%,被告王某甲得55%;
三、被告王某甲欠董满华2000元、欠王某乙3000元,合计5000元,由原告范某某偿还2500元,被告王某甲偿还2500元;
四、原告范某某给付被告王某甲生活帮助费x元,限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5000元,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5000元;
五、原告范某某给付被告王某甲精神损害赔偿金7000元,限原告于2009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3500元,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3500元;
六、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平安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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