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住(略)。
案由离婚。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二00四年腊月二十二日举办结婚仪式,此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儿王某雨,由于被告不尽任何丈夫义务,原、被告已分居两年之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所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x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婚后共同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二00四年腊月二十二日按农村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在此之前原、被告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生一女儿王某雨,X年X月X日生,现随原告高某某一起生活。原告高某某现未孕。原告的婚前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三组合条柜一套、电视柜一个、单人沙发二个、双人沙发一个、脸盆带架一套、老式柜一个、长条吃饭桌一张、写字台一张、梳妆台一套、儿童推车一辆、骑车两辆、被子9条,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原告婚前x元以被告王某某之名所存,存折在原告高某某手中。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TCL牌21英寸彩电一台、大阳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清华同方电脑一部、珠江125型摩托车一辆,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王某雨由原告高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高某某子女抚养费x元,其中于本调解书生效时给付6000元,余款x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
三、被告王某某于每年的农历腊月二十日前将其女儿王某雨接走,于腊月二十四日之前送到原告高某某处。
四、原告的婚前财产(见查明部分)归原告高某某所有。
五、原、被告的婚后共同财产(见查明部分),其中大阳牌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TCL牌21英寸彩电一部归原告高某某所有,其余的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其中第(四)、(五)项协议内容于调解书生效后二日内当庭交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启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良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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