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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廖某某、谭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巴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8年9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3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某,男,生于1962年6月28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男,生于1943年8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系巴东县X镇兽医站退休职工,住(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8月3日被巴东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甲、谭某成(另案处理)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滥伐林木115株,活立木蓄积56.058立方米。被告人谭某甲滥伐林木93株,活立木蓄积44.3294立方米。

1、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成(另案处理)三人与被告人谭某甲商某妥后,以4500元的价格将谭某甲代为管理的其女婿黄平的自留山(小地名:赵家坪)中的93株松树购买后,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93株(活立木蓄积44.3294立方米)。制成原木后用陈某某、谭某成二人的农用车运往建始高坪建鑫木材加工厂出售,获款x元,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与谭某成三人平均分得利润2300元。

2、200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成三人合伙,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徐某某自留山(小地名:小槽)中的3株(活立木蓄积3.1385立方米)松树购买,砍伐后制成原木,用陈某某、谭某成二人的农用车运往建始高坪建鑫木材加工厂出售。

3、2009年3月、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成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同龙某某、田某某谈妥后,将龙某某自留山(小地名:对门坡、门上、横路下)中19株(活立木蓄积8.59立方米)松树砍伐后,按170元/立方米的价格付给龙某某山本,并制成原木运往建始高坪建鑫木材加工厂出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甲的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巴东县林业局大支坪林业管理站的证明,黄平、徐某某等的林权证复印件,建始县建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付款草单复印件及付款证明,关于陈某某、廖某某、谭某成、谭某甲四人滥伐林木蓄积计算说明;

2、证人谭某乙、徐某某、谭某丙、田某某、龙某某、罗某丁、李某、罗某戊、胡某某、郭某某、商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地径检尺笔录、蓄积计算表、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廖某某、谭某甲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廖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三、被告人谭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覃方平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贾鹏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牟某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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