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潘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份,被告人潘某某伙同潘XX等人交叉结伙,携带作案工具,乘夜窜至本市X路口、安徽省亳州市X乡郑楼南地,盗窃张XX、郑XX的轮胎4只,价值6000元。案发后,财物被追退。被告人潘某某于2009年6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亦无异议,并有同伙人潘XX、潘某X、潘某X供述、被害人张XX、郑XX陈述、证人马XX、翟XX、郑XX、郑一X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律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10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冰芝

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