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源汇区X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召陵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晓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召陵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召陵营销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8月21日,原告公司的豫x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2008年8月26日,豫x号车在广州与案外人钟杰洪驾驶的粤x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产生了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双方经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召陵营销服务部同意再向原告漯河市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x元。
本案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召陵营销服务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卫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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