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某与诸暨市申裕装饰有限公司返返投资款纠纷案

时间:2000-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诸经初字第4391号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诸经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宣卫忠,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申裕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郦裕松,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郭某某为某被告诸既市申裕装饰有限公司(下称申裕公司)返返投资款纠纷一案,于2000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谈志超、应某、冯华泉组成合议庭,由谈志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本院于2000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宣卫忠和被告申裕公司的法定代表张某及委托代理人郦裕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被告因经营缺少资金,要原告投入资金30万元,原告分别于1997年—1998年7月12日期间委托儿子郭某新交给张某资金30万元,并出具收条一张。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1月22日签订了一份增股增资协议,约定吸收原告为某告股东,原告原借给被告的30万元作为某认缴出资额的资金投入,应某时办理工商变更凭证手续。经原告查证,被告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原告并不是被告的股东,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资金30万元。审理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按6.39‰计付原告30万元的利息(略)元。

被告申裕公司辨称,1998年11月22日所订阅的增股增资协议书是在征得原告同意的基础上,双方是自愿订立的。协议订立后,原告以股东的身份参加了公司内部责任制协议的签订,并认可签约事宜。原告又在公司尚有部分装饰板及货款未结清,应某双方结帐后,再进行返还。

经审查认定,1997年8月间,由张某出资流动资金30万元和投入轿车一辆计价35万元,合计65万元,郭某华出资流动资金3万元,以注册资本68万元共同出资开办了诸暨市申裕装饰有限公司。公司开办后,因缺少经营资本,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在1997年至1998年7月12日期间,原告郭某某委托其子郭某新先后共借给被告30万元,并由被告董事长张某出具收条一张,言明:今收到郭某新97年—98年投入公司资金叁拾万元整,并注明了“公司建帐后调换正式收据”,尾部有经办人张某的签名。1998年11月22日,由原告和被告公司的二位股东签订了《申裕装饰有限公司增股增资协议》一份,该协议载明:甲方为某某、乙方为某某华、丙方为某某某;吸收郭某某为某裕装饰公司股东,丙方原借给公司的30万元作为某金投入,为某某某的认缴出资额;郭某华出资总额增加到50万元,张某出资总额增加到200万元,差额部分于同年11月30日前缴足。上述三方缴足出资额后,公司注册资金为某民币280万元,应某时办理工商变更凭证手续;三方还就股金的撤回、转让和年终的分红等问题亦均作了明确的约定。尾部三方当事人签了名。当天,原告和被告公司的二位股东又订阅了《申裕装饰有限公司内部制协议》一方,协议约定:由郭某华任公司总经理,并全权负责公司一切经营事宜;责任制为某年落实一次,98年12月1日至99年11月30日间,郭某华应某证完成利润28万元,超额部分30%作为某某华的奖金分配,10%作为某司员工奖金,其余60%作为某动资金或作固定资产投入再生产,利润未能完成28万元,由郭某华全额补足。尾部有张某、郭某华、郭某某的签名。此后,原告未曾参加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也未分过红利。2000年9月经原告查实,被告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扩股增资的变更手续。嗣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款30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申裕公司主张,原告郭某某是自愿出资入股,并以股东的身份参加过公司的经营决策,已享受了股东的权利,还以原告处的装饰板和货款未结帐为某,提出要求与原告结帐后再行返还投资款之主张。原告郭某某予以反驳,据此,本庭责成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主张某供证据。为某,被告向本庭提供了《申裕装饰有限公司内部责任制协议》一份及尚有部分装装饰和货款在原告处的帐单和销售清单11张。经当庭质证,原告认为《内部责任制协议》是在签订增股增资协议书的当天签订的,除此之外,原告没有参加过公司经营活动,也未分得过红利,至于被告所出具的材料帐单和销售清单不事实的,是公司的单方行为,况且与本案也没有直接的关系。原告对民主张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认为某方虽签订过增股增资协议,但因被告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此该协议尚未依法成立,原告的借款30万元,被告应某返还,支付利息也是合法的。合议庭认为,被告的抗辩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审理中,被告曾向本庭表示,愿意补办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因故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1998年7月12日,由张某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一张某2000年11月8日由郭某新出具的证明一份,分别证实了由郭某新受其父亲郭某某的委托在1997年至1998年7月12日期间,出借给申裕公司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

2、1998年11月22日,由张某、郭某华和郭某某签订的《申裕装饰有限公司增股增资协议》一份,证实了被告股东同意吸收原告为某东,并将原告的借款30万元为某金,同时约定股份的撤回和转让及年终分红,且应某时办理工商变更凭证手续的事实。

3、1998年11月22日,由张某、郭某华和郭某某签订的《申裕装饰有限公司内部责任制协议》一份,证实了公司由郭某公款全权负责经营,并完成利润28万元等事实。

4、原告提供的被告公司工商登记的摘抄材料一份,证实了被告公司于1997年8月19日开办,股东为某某和郭某华分别出资65万元和3万元,经营范围为某金机电、建材,注册资金为6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某某等事实。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材料(复印件)11份,分别证实了被告公司的开办,法定代表人的履行,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验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证明,私营企业转换审核表及99年度公司的验资情况等事实。

6、2000年12月25日,由本庭对张某的谈话笔录一份,证明了被告公司打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办变更登记,并由本庭责成被告于同年12月19日前向工商机关补办扩股增资登记的事实。

7、当事人的陈述。被告申裕公司当庭所作的原告与被告股东签定协议后,没有到工商机关去办理过扩股增资登记,至今公司没有分过红利,30万元是陆陆续续的借款,到签订协议后转为某金的陈述。原告对被告的上述陈述无异议。

上述书证在法庭审理中,经举证和质证,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未有异议,以上书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有能相互印证,且双方没有异议,故合议庭对上述书证和被告的当庭陈述认定为某效证据和定案依据。对被告提供的材料帐单和销售清单,原告提出了异议,认为某被告的单方行为,且与本案无关,可另行起诉。合议庭认为某告异议成立,被告提供的这11份证据不能作为某定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申裕公司所签订的扩股增资协议各方地位平等,主体合资,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各方权利义务内容明确,但由于被告未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某变更登记,因些其扩股增资行为某无效,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其包括变更股东、增加资本在内的一切经营活动,均应某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但被告因故未能办理变更登记,导致本案纠纷,应某担过错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3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支付利息(略)元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双方经结帐后,再行返还投资款之主张,仅向本院提供了公司内部责任制协议和材料帐单及销售清单等书证,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某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诸暨市申裕装饰有限公司应某还原告郭某某股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郭某某要求被告申裕公司支付利息(略)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0元,由原告负担840元,被告负担7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50元,款汇绍兴市X路X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或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户绍兴分户,帐号:(略),开户行:绍兴市农行城西支行)。逾期不缴,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谈志超

审判员应某

审判员冯华泉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春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