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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乾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华、李某某、吴某某、梁某锟、梁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乾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浩,河南瑞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路桥公司工程项目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得)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梁某锟、梁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步尚,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略)。

上诉人河南乾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华、李某某、吴某某、梁某锟、梁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乾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王某卿

审判员史磊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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