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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某与被上诉人黎某甲、黎某军、黎某丙、黎某丁、黎某戊,原审被告邵阳县塘渡口火车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中立一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

原审被告邵阳县塘渡口火车站。

负责人李某某,该站站长。

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某因与被上诉人黎某甲、黎某军、黎某丙、黎某丁、黎某戊,原审被告邵阳县塘渡口火车站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09)邵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系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五被上诉人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1月15日11时02分,运行的K582次列车在永邵线邵阳县塘渡口站—邵阳站间K27+800米处将横穿铁路线的受害人伍阳英撞击致死。故本案系因铁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其案由为生命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铁路事故发生地在湖南省邵阳县境内,五被上诉人选择铁路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段嫦娥

审判员刘见平

审判员黄测洪

二○○九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岳小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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