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张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邓刑初字第190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在邓州市X乡张某某经营的网吧内上网,见网吧后门未上锁,四周无人注意,便于7月6日凌晨5时许,将网吧内一台电脑主机盗走(价值1158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到邓州市X乡张某某经营的网吧内上网,见该网吧后门未锁,遂于2008年7月6日5时许,将该网吧内的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主机价值1158元。案发后,电脑主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供述了2008年7月6日凌晨在邓州市X乡一网吧盗窃电脑主机的事实,其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物品特征等情节与失主张某某陈述物品被盗的事实相一致,与证人刘某、杨某某证实失主电脑主机被盗的事实相印证,并与证人赵某某证实的电脑主机的特征相一致。另有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被盗物品照片、邓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韬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兼)书记员李晓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