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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X),男,47岁。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5月20日被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决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初,王××等人为了实现让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一中)的老师购其开发的商品房,多次与负责此事的被告人陈某某和吴国亮(另案处理)洽谈,并许诺事情办好后给予一定的好处。经被告人陈某某和吴国亮多方工作,同年3月20日一中与王××(又名王××)等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于4月20日交付部分购房款后,被告人陈某某接受了王××所送现金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李××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系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副校长。2006年底,王××等人在一中北侧开发商品楼,需要四邻签字,当王××等人让一中签字时,一中提出要购买王××等人开发的商品房,经一中校务会研究决定,由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负责与任付新、王××等人联系、协商一中老师集体购买任付新等人开发的商品房并监督房屋质量事宜。后经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多方工作,一中与王××等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并通过一中财务转账收取了一中教师交到一中财务的部分购房款。2007年春节后,王××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送给陈某某现金x元。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将赃款x元退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005年至今他任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副校长。2006年底本校指定他和吴国亮等人负责与任付新、王××联系开发商品楼及从本校集体购买商品房事宜。后经他们积极帮忙,一中与王××签订了购房协议。王××很快把商品房盖好,商品房售房款收回。2007年春节后一天上午,王××在他家中,当着他妻子梁××的面对他说:“陈某长,我们的商品房你不少帮忙,给你x元钱,表示感谢。”王××说完,放下钱就走了。如果他们不积极帮忙,王××不可能那么快盖好房子,房款也不会收那么快。

2、证人王××(又名王××)证言,2007年过了春节后,他和李××到一中门口,见到陈某某的老婆,并和陈某某老婆一起到陈某某家中。然后他打电话让陈某某回到家,他对陈某某说:“这段时间你不少辛苦帮忙。”说完,他把x元现金放到茶几上就走了。他给陈某某送x元钱,是为了让陈某某等人组织老师团购的进度快点。他所送的x元钱是他从一中转到他中国银行卡上的80多万元售房款中取出的。

3、证人李××证实,2007年春节后一天,王××给他打电话,让他一起给陈某某等人送钱去。他就开着车和王××一起到一中家属院找陈某某,王××到陈某某家中送的钱,他在车上等着。王××送钱后对他说给陈某某送了x元钱。

4、证人梁××证实,她是陈某某妻子。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上午,王××到她家找她丈夫,她丈夫不在家,王××就给她丈夫打电话说有个事,后来王××放下x元钱就走了。

5、康××关于一中团购商贸公司商品房的情况说明及证言,证实2006年至2007年她们学校团购商贸公司房子的事,经校务会商定后,由陈某某、吴国亮具体对开发商的房子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与卖方谈判并具体负责落实相关事宜。

6、证人董×证言,他从2008年至今任一中校长。2001年底,他们学校与开发商任付新、王××协商购买一栋商品房,学校指定陈某某、吴国亮来负责他们学校团购商品房的具体事宜。2008年,开发商交付他们学校团购房子时,因教师购房后没有出路,水的质量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学校老师多次给陈某某、吴国亮等购房小组反映,陈某某、吴国亮也给学校反映,由于团购房子是校方行为,他们为这些问题多次召开校务会协商解决,形成统一意见后,由陈某某、吴国亮代表校方跟开发商进行协商。因为是校方组织的购房,对购房的老师有一定限制,房款由校方收,后校方将房款收齐后交给开发商。

7、协议书、公证书各一份,证实2007年3月22日,一中与王××等人签订购房协议,并于次日公证。

8、会议记录,证实2007年4月6日晚,一中召开校务会,陈某某在校务会上宣读集资建房方案、购买二小后楼房方案。

9、王××在中国银行存款回单三份,证实王××收到上蔡县第一初级中学房款情况及取款等情况。

10、中国共产党上蔡县X组织部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2005年2月至今任上蔡县一中副校长。

11、上蔡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的证明,证实2010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退给该局赃款x元。

12、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证实陈某某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又能主动退出赃款,可依法对其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贾合军

审判员李佩云

审判员郭建刚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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