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苏某甲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三民再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姚风,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苏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苏某甲赔偿纠纷一案,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6日作出(2005)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三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及其代理人姚风、刘静洁,被申请人苏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苏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滨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王某某于1974年摔伤左脚,造成腓神经损伤,足下垂内翻。当时未进行治疗,自然愈合后,王某某在鞋底钉上布带绑在脚上进行日常生活。2004年初,王某某不慎滑倒后,再次致左脚骨折。遂到苏某甲开办的苏某骨科诊所就诊。同年1月9日,王某某选择苏某甲的第三种治疗方案,即“手术切开复位,踝关节固定,这种方法手术可靠,但踝关节固定在95—100°位,行走有一定影响”的治疗方案,苏某甲在告知王某某手术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征得王某某同意后,对王某某左脚骨折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因效果不理想,王某某先后到洛阳正骨医院、三门峡市中医院、三门峡市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均未达到王某某要求的效果。王某某、苏某甲也未达成书面调解意见。2004年8月,王某某到三门峡市湖滨区卫生局要求处理与苏某甲医疗纠纷一事,但未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12月22日,在湖滨区卫生局主持下,王某某、苏某甲达成如下协议:一、考虑患者王某某的实际情况等问题,由苏某甲给王某某一次性经济补偿四千元。二、对患者王某某左踝关节骨折引起的其它任何遗留问题,苏某甲骨科诊所今后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三、医患双方今后不得再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医方:苏某乙,患者:王某某,永不反悔,王某民。湖滨区卫生局:王某成。协议签订后,苏某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05年7月20日,王某某以协议赔偿过低为由,诉之区法院,要求苏某甲赔偿各种费用x.99元。

原审另查明:王某某于2004年9月23日取得残疾人联合会渑池县残疾人就业服务部给其发放的豫三残字第x号残疾人证,据以证明王某某肢体残疾等级为三级。

该院原审认为:王某某与苏某甲2004年12月22日在三门峡市湖滨区卫生局主持下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王某某以赔偿过低为由,再次要求苏某甲赔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8030元,由王某某承担。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为讨回公道,自己架着双拐在峡市乞讨数月之久。后在湖滨区卫生局的主持下,万般无奈与苏某甲签下了赔偿协议,该协议既不合情理又太不公平,应予撤销。但原审却依据该协议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公正判决。

苏某甲的代理人苏某乙口头辩称:本次治疗的只是王某某的新骨折,他前后只花了2000余元,按王某某所说的移植术费用约需万元。但为了息事宁人,在湖滨区卫生局的主持下,我方同意补偿王某某四千元。签订协议时王某某父子俩人均在场还写着“永不反悔”,所以协议合法、有效。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本院在二审审理中,经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苏某甲最终同意在原赔偿协议的基础上,再付给王某某1000元,但距王某某的要求相差太大,致调解未成。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相同。

本院二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某称在湖滨区卫生局的主持下,王某某与苏某甲签订的赔偿协议系受到胁迫情况下违心签订,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苏某甲对此否认,王某某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经本院二审调解,苏某甲同意在原赔偿协议的基础上,再补偿王某某1000元,本院二审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一、维持湖滨区人民法院(2005)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苏某甲再补偿王某某现金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申诉认为:1、一审程序违法。原审既然驳回了起诉,但却适用了《民法通则》,而没有适用《民事诉讼法》,程序错误;而且原告要求撤销双方签定的协议,但是原审没有处理;2、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苏某甲对自己的手术医疗措施不当,手术方案失误,将自己踝关节破坏固定长死,致手术后不能行走。原赔偿协议是在违背王某某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应予撤销。2004年元月9日,选择进行手术方案的患者知情签字书上“王某某本人”的签名是苏某甲伪造的,王某某并未在该方案上签字。3、原审开庭中,王某某曾口头要求鉴定,但未进行鉴定。

被申请人代理人庭审中答辩称:1、王某某做的手术是这次踝关节的摔伤,而造成这种后果的病因是28年前的老伤,与本次手术无关。这次治疗的是错位,且申诉人耽误了治疗的时机,来我处治疗已错过了十多天了,但我们的手术没有任何问题,是王某某不注意适当活动造成后来的结果;2、我们是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在协议上签字。王某某和其儿子也都签了字,我们要求公证,对方不同意,并写了“永不反悔”。协议应该有效。3、原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案经本院再审,由再审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三民终字第X号及湖滨区人民法院(2005)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何红伟

审判员:汪晓红

审判员:杨力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兼书记员:范俊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